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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侵权人部分起诉应怎么办

作者:李敏 王鹏飞    时间:2016/9/1    浏览:800次

  【案例】

  2012年5月12日12时许,被告牛某驾驶一辆“东风”牌重型自卸货车沿侯堡北外环由西向东行驶至西周村十字路口时,与沿西周村路段由南向北行驶至此的陈某驾驶的“长城”牌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致使包括驾驶员陈某、本案原告张某、原告李某在内的5人不同程度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依据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认定,被告牛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张某、李某于2012年7月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原告张某要求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51008.3元。原告李某要求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87841.6元。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牛某车辆只投保有交强险。

  【分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显示,这次交通事故共造成包括两名原告在内总共5人受伤,而本案只有两个原告提起了诉讼,对于在事故中受伤的其他三人是否应当通知他们参加诉讼,合议庭成员发生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依据“不告不理原则”,即未经当事人起诉的民事案件,法院不得受理和审判。本案中,只有两个原告提起了诉讼请求,那么法院就应当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只对本案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诉讼请求等依照法律程序进行审查、开庭、判决。
  第二种意见认为:应当通知在事故中受伤的其他三人参加诉讼。理由是,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往往伴随着大额医疗费用等支出,国家设立交强险的目的是保障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有人因没有保险保障或致害人支付能力有限,受害人得不到及时地赔偿,造成大量经济赔偿纠纷。

  【分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笔者认为,国家实行交强险制度的目的是,通过国家法律强制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购买相应的责任保险,以提高第三者责任险的投保面,在最大程度上为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及时和基本的保障,更好地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如果法院在明知有第三人存在仍不通知其参加诉讼,将可能会使其利益受到损害,违背国家设立交强险的目的。我国现行法律更加强调交强险的基本保障功能,更为重视交强险对受害人损失的填补功能,因此,我国的交强险采取的是在一定范围内与侵权责任脱钩的模式。

  如果法院在受理案件之后,发现在事故中有多名受害人,而只有部分起诉,应当通知案外人参加诉讼。因为交强险的赔偿金额是有限的,受害人对肇事方的赔偿请求权是处于同一顺位的。如果法院不主动通知未起诉的当事人参加诉讼,那么就可能会使后起诉的当事人面临有判决却难执行的场面。因此,法院应当最大程度地发挥司法的能动作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 被侵权人部分起诉应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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