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证人死亡后保证责任如何承担
作者:段树生 时间:2016/8/31 浏览:767次
【案情】
张某因资金周转向王某提出借款请求,王某无款出借,便提议向其好友李某借款,并承诺其自愿提供担保,随后张某向李某借款5万元并写下借条,王某在借条上书写“保证人:王某”字样。后张某因病医治无效死亡,导致不能还款,且张某之妻有证据证明所借款项未用于夫妻及家庭共同生活,李某遂即以张某的继承人及保证人王某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分歧】
在诉讼过程中就保证人王某的保证责任如何承担问题出现分歧。第一种意见认为,根据《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之规定,保证人只在被保证人遗产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理由是根据《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的规定,被继承人死亡后对外承担债务应以其遗产实际价值为限。另外,根据《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的规定,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虽可以依法向债务人追偿,但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因债务人死亡导致其追偿权利的实现也仅以遗产范围为限。故根据被继承人死亡后对外承担债务以其遗产实际价值为限的规定和保障保证人追偿权利有效实现的原则,被保证人死亡后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应以被保证人遗产范围为限(遗产足以偿还所欠债务除外)。
第二种意见认为,根据《担保法》第六条“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的规定,保证人应当承担全部保证责任。理由是,保证的设定目的就是为了确保债务人不能及时有效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保证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保护交易的安全,故其应承担全部保证责任。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根据《担保法》的立法精神和设定,保证是为了确保债务清偿、救济债权损失,保证的设定恰是为了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或不能及时有效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而所谓的“不能履行”或“不能及时有效履行”,当然包括因债务人的死亡所导致的没有履行或不能及时有效地履行。因此从确保债务清偿、救济债权损失的角度,让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促进社会的诚实信用,实现法律的公平正义。
另外,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能否通过追偿权来实现自己承担的全部保证责任不应在此考虑的范畴。因为根据保证的特征,保证人在同意为被保证人保证时,或者说其在为自己设定保证义务时就很明确如果将来被保证人不能及时有效履行还款义务时,自己将按照保证合同约定承担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义务。当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为自己设定担保义务时有能力预见,也应当预见当自己履行完担保义务后在行使追偿权利时可能面临的风险。因此,其在明知为自己设定保证义务后存在追偿风险的情况下仍然为自己设定保证义务,也充分说明其已经默示地做好了甘愿承担追偿不能不利后果的准备。所以,在此不应过多考虑保证人的追偿权利,而应更多地从确保债权人权益的实现,维持诚实信用,维护交易安全,促进公平正义的角度去考虑,这样不仅符合保证设定的目的意义,且更有利于交易的安全,促进资本的流通,也使得资本借贷得以顺利实现,从而加快社会经济的货币流通周转速度,促进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也符合保证设定的目的意义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关键词: 被保证人死亡后保证责任如何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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