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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是非法持有毒品罪还是运输毒品罪

作者:冯璐    时间:2016/10/21    浏览:791次

  【案情】

  2014年2月14日,被告人李某与同行人王某由山东聊城乘坐南通开往太原的K564次列车,被告人李某将200片盐酸二氢埃托啡舌下片藏匿于左右小腿裤腿内侧运输至太原,在太原火车站被公安人员查获。经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李某自带运输的盐酸二氢埃托啡舌下片检出二氢埃托啡成分。公诉机关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向法院移送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物证检验报告等证据材料,另随案移送Nokia1010型和Iphone4s手机各一部。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以自身携带方式运输毒品,且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347条之规定,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承办人向被告人李某送达起诉书副本时,其对公诉机关起诉的罪名提出异议,认为其行为应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而非运输毒品罪。庭审中,被告人李某提出在侦查阶段供述的“购买盐酸二氢埃托啡舌下片是为其朋友代买”的内容不属实,其购买的目的是为自己吸食,同时提出其不知携带的盐酸二氢埃托啡为毒品的辩解意见。
  经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李某自带运输的盐酸二氢埃托啡舌下片检出二氢埃托啡成分。查获的盐酸二氢埃托啡舌下片200片由太原铁路公安处扣押并处理。法院另查明,被告人李某因吸毒于2001年11月5日被劳动教养3年;于2008年12月4日被海勃湾公安分局决定强制戒毒2年;因贩毒于2009年11月20日被太原市尖草坪分局决定强制戒毒,后于2009年12月12日被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0年4月6日因贩卖毒品罪被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2年12月11日刑满释放。

  【分歧】

  被告人主观上是否明知购买之物为毒品?被告人李某的行为是构成运输毒品罪还是非法持有毒品罪?其提出购买的盐酸二氢埃托啡舌下片是为自己吸食的辩解意见能否成立?毒品再犯和累犯的情节是只用毒品再犯的情节还是两个情节都要用?根据《量刑规范化的实施细则》具体应选用多少百分比?

  【裁判】

  法院认为,被告人主观上对其购买的盐酸二氢埃托啡舌下片是毒品应当是明知的。具体到本案,被告人李某作为一名智力正常的成年人,其将携带的20板,共计200片盐酸二氢埃托啡舌下片分成两份,每份10板(100片)用卫生纸和黑色塑料袋分别包裹后,藏匿于左右小腿裤腿内侧,逃避检查。其采用上述隐蔽方式携带,又不能作出合理解释,可以认定被告人李某对这200片盐酸二氢埃托啡舌下片是“明知”的。
  被告人李某的行为不能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根据2008年印发的《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吸毒者在购买、运输、存储毒品过程中被查获的,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其是为了实施贩卖等其他毒品犯罪行为,查获的毒品数量达到较大以上,应当以其实际实施的毒品犯罪行为定罪处罚。具体到本案,根据被告人李某运输毒品的目的、运输毒品的数量、运输距离可以认定其行为构成运输毒品罪,而不是非法持有毒品罪,理由如下:
  (1)被告人李某在讯问笔录中曾供述,200片盐酸二氢埃托啡舌下片是帮其一名叫“四毛”的普通朋友买的,未得好处费,且已把该朋友的手机号码删除。现公安机关无法查找到“四毛”本人,无法向其进行核实。但既然是代买行为,不留其电话号码,在购买毒品后如何进行交付,这种行为太不符合常理。另外,毒品类犯罪属于严重犯罪,刑罚较重,且李某明知购买之物是毒品,在不收取任何好处的前提下,为一个关系很普通的朋友购买并运输,更不可能。在庭审中,被告人李某又翻供说其购买毒品是供自己吸食。
  (2)被告人李某购买的盐酸二氢埃托啡舌下片的数量为200片,毒品数量较大,明显超过个人正常吸食量,且购买的价格高达6.4万元。
  (3)根据检测报告,被告人李某尿检是大麻和吗啡呈阳性,证实其为吸毒人员。结合其供述“平时吸食美沙酮和土制海洛因”的内容,证实其吸食的毒品种类并非查获的盐酸二氢埃托啡。
  (4)被告人李某携带毒品从山东聊城乘坐火车到山西太原,其行为属于中、长距离的携带运输。
综上所述,被告人李某携带200片含有二氢埃托啡成分的盐酸二氢埃托啡舌下片乘坐火车,其主观上明知是毒品,客观上实施了携带较大数量毒品利用火车进行运输的行为,符合运输毒品罪的构成要件,应构成运输毒品罪。

  【分析】

  被告人李某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5年内又犯运输毒品罪,系累犯和毒品再犯。但为了避免重复评价,在具体量刑时,应根据《量刑规范化实施细则》确定一个增加的百分比,但因在选用的量上从重考虑。被告人李某明知是毒品,仍随身藏带并乘坐火车予以运输,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被告人李某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5年内又犯运输毒品罪,系累犯和毒品再犯,依法对其判处相应刑罚。
  运输毒品罪与非法持有毒品罪在客观上存在一定竞合关系。运输毒品必然要持有毒品,而持有毒品既包括静态的持有也包括动态的持有,动态持有毒品与运输毒品必然存在形式上的重合。特定情形下运输毒品罪与非法持有毒品罪区分一直是实践中争议的难题。法官应当结合具体的案件情况,分别对应两罪的犯罪构成,从主观和客观上综合判断其行为性质,用客观行为印证其主观是否“明知”,在主观“明知”的前提下,具体分析其客观实施的行为,最后确定其行为的性质。

关键词: 本案是非法持有毒品罪还是运输毒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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