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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完毕后被执行人又恢复执行前状态如何处理?

作者:余志强    时间:2016/12/20    浏览:769次

  【案情】

   邓某在陈某店面门口摆摊,侵害了陈某的通行权等合法权益。陈某诉至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经依法审理,作出判决:邓某在判决生效后5日内将摆放在陈某店门口的摊位搬离。判决生效后,陈某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2016年11月14日,人民法院在执行时,依法强制搬离了邓某摆放在陈某店面门口的摊位,并作结案处理。11月17日,邓某再次在陈某店面门口摆设摊位,陈某来法院要求法院继续执行。对于这种情况,法院该如何处理?

   【争议】

   就本案该如何处理,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原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已经执行完毕,邓某后来的行为属于新的侵权行为,应当通过新的诉讼解决。
   第二种观点认为,陈某可以申请人民法院继续执行。

   【分析】

   本人赞同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该案是以完成执行行为为标的的执行案件,与金钱、财物给付的执行案件有明显的区别,主要表现为被执行人对已经执行完毕的执行标的有再次实施的空间,即在法院执行完毕后,被执行人又再次实施妨害行为。对于这种情况该如何处理,《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办公室关于已执行完毕的案件被执行人又恢复到执行前的状态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2000〕执他第34号)明确规定:“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对人民法院已经执行的标的又恢复到执行前的状况,虽属新发生的侵权事实,但是与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认定的侵权事实并无区别,如果申请执行人另行起诉,人民法院将会作出与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完全相同的裁判。这样,不仅增加了申请人的诉累,同时也增加了人民法院审判的负担。因此,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在人民法院执行完毕后,对已执行的标的又恢复到执行前状况的,应当认定为是对已执行标的的妨害行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对其作出拘留、罚款,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的处理。对申请执行人要求排除妨害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按照原生效法律文书执行。至于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实施同样妨害行为的次数,只能作为认定妨害行为情节轻重的依据,并不涉及诉讼时效问题,不能据此要求申请执行人另行起诉;如果妨害行为给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造成新的损失,受害人可以另行起诉。
  因此,在本案中,陈某可以直接申请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无须再另行起诉。

关键词: 执行完毕后被执行人又恢复执行前状态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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