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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甲等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

作者:    时间:2017/4/10    浏览:920次

  【基本案情】

  被告人宋某甲,男,汉族,1961年8月4日出生,农民。
  被告人宋某乙,男,汉族,1993年9月10日出生,农民。
  被告人宋某甲的女儿宋某某自2016年1月6日起先后在山西省洪洞县人民医院等多家医院住院治疗,同年3月31日再次住入洪洞县人民医院时,已处于昏迷状态。同年4月1日17时许,宋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该院急诊科主任立即向医务科主任汇报情况,该院副院长、医务科主任、办公室主任及时去病房了解情况,并与宋某甲等死者亲属见面,建议先将死者尸体放置在太平间,之后根据规定协商相关事宜,宋某甲等人不同意。该院立即将情况通报山西省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当日19时50分许,该调解委员会临汾工作站副主任到现场了解情况,并告知宋某甲等人先将死者尸体妥善安置,尽快恢复医院正常工作秩序,之后根据相关规定通过司法程序解决纠纷,被宋某甲等人拒绝。随后,宋某甲及其子被告人宋某乙纠集亲属将死者尸体从病房推出,停放在医院急诊大厅内,又带领亲属将租赁的冷冻棺搬放到急诊大厅,将尸体放入冷冻棺内并设置灵堂,宋某甲还将候诊座椅搬至冷冻棺旁摆放遗像、香案、祭品等物,造成急诊大厅秩序严重混乱。次日10时许,调解委员会临汾工作站主任再次与宋某甲等人调解,仍无果。下午,公安人员接到洪洞县人民医院报警后当即赶到医院劝解宋某甲等人,宋某甲等不听劝阻。20时许,宋某甲指使宋某乙与其一起将死者尸体从冷冻棺内抱出放在急诊大厅分诊台上,后又将尸体抱回冷冻棺内。同月5日10时许,公安人员将宋某甲、宋某乙等人带离急诊大厅。

  【裁判结果】

  本案由山西省洪洞县人民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被告人宋某甲、宋某乙纠集多人在医院急诊大厅停放尸体、私设灵堂,烧香祭拜数日,还将死者尸体摆放于分诊台,扰乱医院正常医疗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宋某甲、宋某乙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宋某乙作用相对较小,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对被告人宋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对被告人宋某乙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上述判决已于2016年11月22日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医学和医疗技术的发展有其自身的局限性,无法阻止死亡,有时也难以延缓死亡。面对亲人医治无效死亡,死者亲属难免悲痛,但不能将这种悲痛的情绪转化为愤怒和仇恨,发泄在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身上。死者亲属即便认为医生治疗不当,也应通过合法途径予以解决,而不是在医疗机构违规停尸、私设灵堂、悬挂横幅、堵塞大门。这样既于事无补,更是严重扰乱正常医疗秩序,影响其他患者的就诊权益。本案就是一起情节严重的在医院急诊大厅聚众扰序,影响急危病人抢救的典型案例。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宋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体现了对此类严重扰乱医疗秩序犯罪的严惩。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网)

关键词: 宋某甲等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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