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终局裁决法院已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作者:王婷 时间:2017/4/11 浏览:1153次
【基本案情】
被告余某于2016年4月入职原告重庆某公司,因原告未能及时足额支付被告的劳动报酬,也未按照法律规定与被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被告遂向垫江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审理后作出裁决:由原告支付被告工资7200元、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8100元。该裁决书载明: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原告不服该裁决,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用人单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仲裁委裁决的工资数额和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数额均未超过本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为终局裁决。因此,本院依法裁定对原告的起诉予以驳回。
【案件评析】
第一,终局裁决如何界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三条规定:“劳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如果仲裁裁决涉及数项,每项确定的数额均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应当按照终局裁决处理”。该法第十四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同时包含终局裁决事项和非终局裁决事项,当事人不服该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按照非终局裁决处理。”据此,终局裁决应当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所涉劳动争议类型应该是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或者是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二是裁决事项的金额应当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如果有多项裁决,则应当每一项裁决事项均不超过该标准。
第二,终局裁决的司法救济。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并不意味着当事人没有任何的救济途径,实为更好的保护劳动者权益,此举一是因为在实践中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相比往往处于稍弱势的地位,二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法律法规的立法原意,提高案件处理效率、节约司法资源,提供有条件的司法救济。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根据上述规定,劳动者对终局裁决不服,可在收到该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对终局裁决不服,可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仲裁委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二条规定:“仲裁裁决的类型以仲裁裁决书确定为准。仲裁裁决书未载明该裁决为终局裁决或非终局裁决,用人单位不服该仲裁裁决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经审查认为该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的,基层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二)经审查认为该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的,基层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告知用人单位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劳动者申请仲裁的为工资和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裁决事项的金额均未超过本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原告应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而不是向本院提起诉讼。因本院已经受理,故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关键词: 仲裁终局裁决法院已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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