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生前所欠债务是否应由妻子偿还?
作者:向 媛 时间:2017/6/19 浏览:901次
近日,巴东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依法判决由妻子李某偿还其丈夫在生前所欠巴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借款本金4万元及相应的利息。
【简要案情】
2010年1月23日,巴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某之夫武某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巴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为武某借款4万元,借款月利率为9.72‰,借款期限为2010年1月23日至2011年1月23日。当日,巴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即向武某卡中转存了4万元。2010年6月10日,武某因病死亡。借款到期后,巴东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向武某之妻李某催收无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争议焦点】
该案在庭审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形成以下争议焦点:
一是李某对武某在巴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的事实是否知情。
二是该笔借款是否用于家庭共同生产、经营及生活。
三是巴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武某去世前是否派人到李某家中进行核实。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武某向巴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4万元及利息属武某与其妻李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武某在借款到期之前因病死亡,作为共同债务人李某有义务偿还该笔借款及相应利息。李某未提供证据证实武某向巴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借款未用于家庭共同生产生活,故巴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法院据此判决李某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偿还武某生前所欠巴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4万元及相应的利息。
【法律评析】
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偿还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实施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了以下几种情况。
一是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二是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三是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四是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五是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中,武某生前在巴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4万元及利息的事实客观存在,且李某对该事实不持异议,故该债务应当偿还。李某未提供证据证实武某向巴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借款未用于家庭共同生产生活,故该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法院判决由李某偿还武某生前所欠巴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息的主要法律依据是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关键词: 丈夫生前所欠债务是否应由妻子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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