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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借条就能胜诉吗?

作者:盛云华    时间:2017/6/28    浏览:880次

  【案情介绍】

  近日,张某为采购辣椒,向李某借款,张某向李某出具了借条,内容为:“今借到李叶现金壹拾肆万元整(140 000元)张某(签名)。其后,李某多次向张某要求还款未果,故诉至一审法院,要求张某立即偿还借款十四万元。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李某不服上诉。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的同时,要求被上诉人张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上诉人李某借款140 000元。

  【法律分析】

  自然人之间民间借贷合同性质及民间借贷合同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10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根据该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应为践成合同,而非诺成合同。即出借人与借款人除达成借款的合意外,还需实际交付借款,合同才能成立。出借人向借款人主张归还借款,应当证明的事实包括两个方面:其一是双方之间达成借款的合意;其二是借款已实际交付给借款人。如借款人主张已归还借款,则借款人对已经归还借款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出借人在诉讼中仅出具借条,要求借款人返还借款的诉讼主张能否得到支持?

  借条是由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的债权凭证,表明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的意思表示。在现实生活中,大多是借款人在实际收到借款前就向出借人出具了借条,借条的性质类似于借款合同。本案一审时,李某为证实其已将140 000元给付张娜,向法院提供了张某出具的借条。而在张某提出李某并未将140 000元交给其的抗辩主张的情况下,李叶未向法院提供给付张娜140 000的现金交易记录、银行转账凭证、证人证言等证据。一审法院根据李某因创业负债上千万,李某未提供其交付款项的相关证据,结合涉案借款金额在当地属于大额借款的情况,判决李叶败诉。

  二审中,李某为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向二审法院提交了双方的通话录音、公安局对双方家属所作的询问笔录、李某所在社区居委会出具的李叶养殖场收入证明。上述证据可以证实:张某曾经向李叶借款,李某在2013年至2015年期间,向信用社贷款300万元、并向他人大量借款,李某有经济能力给张某借款140 000元。张某抗辩借贷行为并未实际发生,但在庭审中未提供证据,也未能作出合理说明,二审法院因此判决撤销原判,支持了李某的一审诉讼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出借人持借条提起诉讼,要求借款人返还借款,在借款人对借款事实不予认可的情况下,则借贷事实是否真实发生是民间借贷案件中法院重点审查的内容。在借贷金额不大时,法院通过审查借条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在无相反证据证实,出借人能作出合理解释的情况下,可以确认借贷事实成立。在借款金额较大时,法院会对借款合同、借据、银行资金往来交付证据等综合审查认定。对出借人主张通过现金方式给付借款金额,在出借人无法提供借条等债权凭证之外的其他证据证实借款已实际交付的情况下,法院在审查出借人的经济状况、双方的亲疏关系、借款来源和用途、交易习惯等情况,从而确定出借人的主张能否成立。
 
  【法官提示】

  综上,对于小额借款,只要提供借条,在无相反证据证实的情况下,可以胜诉。对于大额借款,仅有借条不一定能胜诉。

关键词: 有借条就能胜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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