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 起诉被驳回
作者:蒙立群 时间:2017/7/7 浏览:899次
【基本案情】
2011年4月25日,原告潘某在被告某开发商处购买商品房一套,双方签订合同约定被告应于2011年6月30日前将房屋交付给原告使用。2015年7月9日,被告以原告潘某拖欠其向被告购买的房购房款6000元及逾期还款违约金8287.5元,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原告支付拖欠的购房款及支付违约金。2015年9月1日,双方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就讼争的购房款以及房屋漏水、迟延交付房屋、未办理房产证违约等问题达成了协议,原告潘某当庭支付拖欠的购房款5000元给被告,原告潘某同意今后不再向被告某开发商主张房屋漏水、迟延交付房屋、未办理房产证违约等权利。2016年2月25日,原告潘某以被告某开发商逾期交房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给原告逾期交房违约金136199.70元。
【审判】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潘某在与被告拖欠本案所涉及房屋的购房款纠纷案的调解过程中,除原、被告就拖欠购房款达成调解协议的同时,原告潘某已明确表示今后不再向被告主张房屋漏水、迟延交付房屋、未办理房产证违约等权利。即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中对诉请事项作出约定的同时,约定权利人一方不得再主张权利,是对自己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该处分行为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本院认为合法有效。且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生效并履行完毕后,双方就本案所涉及房屋的拖欠购房款、房屋漏水、迟延交付房屋、未办理房产证违约等不再存在纠纷,现原告潘某违反诚信原则另行起诉,再次主张权利,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本院不予处理,依法裁定驳回原告潘某的起诉。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关键词: 当事人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 起诉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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