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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孩爬车被摔伤致死父母也要担责

作者:罗燕    时间:2017/7/13    浏览:903次

  【简要案情】

  2008年10月17日午后,陈某在田里种地,留下8岁的儿子小强在距离其100米远的路边玩耍。这时,黄某无证驾驶无号牌拖拉机,运着泥土经过小强玩耍的机耕道。顽皮的小强攀爬该车被摔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后,陈某夫妇将黄某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因其子小强死亡产生的各种费用共计15万元。

  【法院审判】

  一审判决认为,原告陈某夫妇未对孩子尽到应有的监护义务,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应自行承担40%的责任,遂依法判决被告黄某赔偿原告陈某夫妇各项费用共2万余元。

  【法官评析】

  承办法官认为:被告黄某无证驾驶无号牌拖拉机,在机耕道上行驶,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无证不能驾驶车辆,无牌车辆不能上路”的规定,黄某的行为存在过错。交警部门现场勘验和调查取证后,认为黄某的行为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小强的行为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原告陈某夫妇作为小强的父母对其负有法定的监护照顾义务,以保障其安全;但原告因忙于种地而疏于对孩子的监管和保护,放任小强在机耕道上玩耍并攀爬拖拉机,最终导致小强被摔伤致死。原告对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且该过错与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故应减轻被告黄某的损害赔偿责任。

关键词: 小孩爬车被摔伤致死父母也要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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