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过诉讼时效主张债权被法院依法驳回
作者:盘利斌 时间:2017/7/5 浏览:947次
【基本案情】
2007年,原告李某与被告某建筑公司签订一份施工协议,协议约定某建筑公司将其一项工程分包给李某施工,某建筑公司向李某支付工程款33万元。工程施工结束后,双方经结算,某建筑公司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向李某支付了工程款共计22.1万元,尚有10.9万元未支付。为此,某建筑公司于2007年11月19日向李某出具了一张欠条,约定在45天内付清剩余工程款109,000元,如到期不付清,则按银行利息支付。2008年2月2日,被告再次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万元,尚余工程款89,000元未支付。之后原告未再向被告催收欠款,直至2010年3月4日,李某委托某法律事务所向被告致函催收欠款,催收未果,遂于2010年3月8日诉至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案件审理】
庭审过程中,双方都对工程款数额没有异议,但是被告提出,原告的诉讼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依法不应得到支持。
经审理,法院认为原告最后一次支付催收欠款的时间为2008年2月2日,因此,原告债权的诉讼时效应从2008年2月2日开始计算,至2010年2月2日止结束,即原告应当在此阶段及时主张自己的权利追偿上述欠款。原告于2010年3月4日委托某法律事务所向某建筑公司致函催收欠款时,已超过诉讼时效。依据规定,超过诉时效的债权,法院不予支持,故驳回了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评析】
诉讼时效,又称消灭时效,是指债权人怠于行使权利持续达到法定期间,其公力救济权即归于消灭的法律事实。诉讼时效的目的在于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救济权。权利人怠于行使救济权,一方面会导致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不利于社会关系的稳定;另一方面,证据也会随着时间的流逝而毁损灭失,最终导致无法查明案件事实,从而影响案件审理的公平和效率。如果债权已超过诉讼时效,债权人消失的仅仅是胜诉权,其债权没有丧失受领力和保持力,债权人可以通过争取债务人自愿还款或与债务人达成还款协议,来进行补救。
关键词: 超过诉讼时效主张债权被法院依法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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