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未抚养子女一方依法有权探望子女
作者:陈刚 唐菁 时间:2017/7/25 浏览:869次
【裁判要旨】
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母探望子女应当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被抚养子女系智力或身体残疾时,既需要一个相对稳定的生活环境,也需要父母的关爱。因此在父母双方对被抚养子女行使探望权的方式和时间未能协商一致时,法院应从被抚养子女有利于的身心健康出发予以确定。
【基本案情】
原告廖某诉称其与被告彭某离婚时约定,婚生女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但未约定原告如何探望。每当原告要求探望女儿时,均被被告拒绝阻碍。现要求被告协助原告行使对女儿的探望权,在每月第二、第四周周五下午五时接女儿到原告处居住生活至周日下午五时将女儿送致被告处,在春节、国庆、五一三个节日的休假日前一天下午五时接女儿到原告处居住生活至结束日下午五时将女儿送致被告处。
被告彭某辩称,其未拒绝和阻碍原告行使探望权,只是双方在探望方式和时间上未达成一致意见。由于女儿的智力和身体均有残疾,需要一个稳定的康复和学习环境,同意原告每月探望女儿四、五次,时间限于白天,不同意女儿在原告处居住。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3年10月18日经诉讼调解离婚,离婚时约定婚生女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给付生活费500元并承担学杂费、医疗费的一半。女儿出生于2007年3月18日,为一级智力残疾人。
【裁判结果】
一、原告廖某每月探望女儿二次,探望时间于当月第二个周五18时至周日16时、第四个周五18时至周日16时,探望方式由原告自每次探望开始时从被告彭某处接走女儿至结束时送女儿回被告彭某处;
二、原告廖某在每年春节、国庆节两个节日(含调休日,下同)各探望女儿一次,探望时间于节日第四天8时至节日第六天18时,探望方式由原告自每次探望开始时从被告彭某处接走女儿至结束时送女儿回被告彭某处;
三、驳回原告廖某的其余诉讼请求。
被告彭某提起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关键词: 离婚后未抚养子女一方依法有权探望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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