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拒绝报告财产 法院可以采取拘留措施
作者:谢一 时间:2017/9/7 浏览:866次
【简要案情】
孙某诉游某合同纠纷一案,孙某与游某在重庆高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游某在2016年6月1日前付清孙某340万元。民事调解书生效后,游某未按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义务,孙某向重庆四中院申请执行。
重庆四中院向游某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游某未履行亦未报告财产。重庆四中院将被执行人游某纳入失信人员名单。2017年1月21日,重庆四中院对被执行人游某予以拘留。游某于2017年1月27日与申请执行人孙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当日向申请执行人孙某履行250万元,并由朱某对未履行部分提供执行担保。当日重庆四中院提前解除被执行人游某的拘留。2017年3月31日,被执行人游某向该院执行案款专用账户转款剩余款项,至此,本案全部执结。
【以案释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近一年财产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予以罚款、拘留。拘留期限为15日以下。
本案中,重庆四中院向游某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游某未履行义务亦未报告财产。据此,重庆四中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对游某采取拘留15日的执行强制措施。由于临近春节,游某于农历2016年除夕与申请执行人孙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当日向申请执行人孙某履行250万元,并提供执行担保,至此,重庆四中院提前解除游某的拘留。2017年3月31日,游某向重庆四中院转款剩余款项,履行完毕。
被执行人规避执行、抗拒执行的,法院应依法加大对规避执行、抗拒执行的惩治力度,充分利用罚款、拘留强制措施,有效震慑被执行人。2017年上半年,重庆四中院及辖区法院实际拘留人数104人,拘留后实际履行59人,可见拘留措施的运用有着非常好的法律效果。对于抗拒执行的,除拘留措施外,还可以通过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等手段进行制裁,形成打击抗拒执行违法犯罪的高压态势,提升规避执行、抗拒执行的成本,促使被执行人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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