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脑打印并亲笔签名捺手印的遗嘱应认定为自书遗嘱
作者:傅一波 谢小梅 时间:2017/10/27 浏览:851次
【基本案情】
被告张华华为未成年人。被继承人陈春云系原告陈大雷之姐、原告陈夕云、陈晓云之妹、被告张华华之母、原告肖小强之友,其父母先后于2005年间相继过世。2011年2月4日陈春云在其住所赣州市章贡区某广场公寓坠楼自杀身亡。此前,2004年6月,陈春云与被告法定代理人张天明协议离婚,被告张华华由张天明抚养,婚内夫妻共同财产归陈春云所有。陈春云生前曾于2008年12月25日立有遗嘱,该遗嘱明确约定,金钻广场10号楼金领公寓901室归陈大雷所有。
离婚后,陈春云独自一人生活。该遗嘱为电脑打印,并由陈春云亲笔签名捺手印。同年2月10日,四原告与被告张华华的法定代理人张天明对陈春云名下所有财产进行了清查,并制作了财产清单。2011年2月21日,四原告与被告法定代理人张天明以被继承人陈春云遗书为基础、就陈春云遗嘱已处置的遗产以及尚未处置遗产的处理进行了协商,并签订了一份《遗产分割协议书》。该协议书对于某广场10号楼金领公寓901室归原告陈大雷所有进行了进一步的明确,被告张华华的法定代理人张天明在协议书上签字认可。后因被告的法定代理人张天明拒绝履行某广场10号楼金领公寓901室房屋产权变更的协助义务,为此,原告大雷遂诉至章贡区法院。
【案件分歧】
对于如何理解该案中的电脑打印并亲笔签名捺手印的遗嘱性质,出现了两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该遗嘱是代书遗嘱,没有代书人签名和注明代书时间,也没有两名以上无利害关系人的在场见证签名,应定为无效遗嘱。
第二种观点认为,该遗嘱属于自书遗嘱,为有效遗嘱。
【案件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分析如下: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颁布于改革开放刚刚开始的1985年,并于当年10月1日起施行。当时仍实行单一公有制的计划经济体制,全社会长期物资严重匮乏,广大工人、农民家庭基本上没有什么财产,继承关系极为简单,加之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刚刚恢复,对于继承法律制度的重要意义认识不足,多年来也未进行修改完善,因此造成现行继承法难于适应当前市场经济发展时代。《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规定: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首先,我们可以肯定,该案中的遗嘱不是代书遗嘱,没有任何第三人帮助陈春云书写遗嘱,利用电脑打印的遗嘱,不能认定为他人代书的遗嘱,因为电脑只是人利用的工具。再说也没有任何第三人在场,在立该遗嘱过程中,自始自终只有陈春云一人完成。
其次利用电脑打印时,该电脑代替了立遗嘱者“用笔书写”的功能,可以说该电脑充当了“笔”。在科技日益发展的今天,电脑打印已逐步取代亲笔书写,陈春云亲笔签名捺印反映出遗嘱的客观真实性,因此,该遗嘱的形式仍不失为自书遗嘱,是陈春云真实意思表示,从形式到内容均不违反法律规定,因而是合法而有效的,也符合继承法的法律精神。(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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