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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作者:    时间:2017/11/17    浏览:878次

  【基本案情】

  杨某某在湖北省老河口市长期从事个体装修,长期聘请农民工朱新忠、薛道庆、杨洪刚、袁金玉、韩必立、历锁等人为其打工。杨某某因拖欠上述6人劳动报酬20余万元发生纠纷。上述6人分别诉至老河口市人民法院。该院于2014年10月15日分别作出(2014)鄂老河口民初字第02197、02195、02193、02196、0219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杨某某于2015年6月30日前分期分别偿还朱新忠3.85万元、薛道庆4000元、杨洪刚3.1万元、袁金玉1万元、韩必立1.8万元。该院又于2015年6月26日作出(2015)鄂老河口民初字第008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杨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历锁12万元。

  2015年1月6日,朱新忠等5人向老河口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于同年2月11日向杨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但杨某某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报告本人财产状况。在法院主持下,双方当事人于同年4月30日就第一期债务5.075万元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杨某某除执行1.1万元外,余额3.975万元及第二期债务5.075万元未执行。杨某某长期从事建筑装修业务,其拥有位于老河口市洪山嘴镇洪山嘴村2栋2间三层楼房。

  历锁于2015年8月3日向老河口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于2015年8月8日向杨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但杨某某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报告财产。老河口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5日对杨某某实施司法拘留15日,但杨某某在法院对其拘留后仍拒不履行法定义务。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遂将杨某某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并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杨某某被逮捕后,与历锁协商自愿用老河口市洪山嘴镇洪山嘴村1栋房屋抵清拖欠历锁的全部劳动报酬,同时给朱新忠、薛道庆、杨洪刚、袁金玉、韩必立出具还款保证书,分期偿还朱新忠等五人劳动报酬,上述被害人对杨某某表示谅解。老河口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有执行能力却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6年11月15日判决杨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

  【典型意义】

  被执行人拖欠农民工劳动报酬,有履行能力却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且未如实报告其财产情况,属于有执行能力而抗拒执行情形,依法应予以刑事处罚。人民法院通过办理拒执罪案件,既打击了犯罪,又维护了农民工合法权益,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关键词: 杨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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