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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依约向中介支付佣金,应承担违约责任

作者:    时间:2017/11/23    浏览:806次

  【简要案情】

  原告福州某房地产代理公司与丁某及案外人罗某于2010年3月18日签订居间合同,就坐落于福州市仓山区某单元房产,约定由被告李某(买方)及案外人罗某(卖方)委托原告提供居间服务促成双方订立买卖合同。同时约定被告李某应向原告支付中介佣金17500元,案外人罗某应向原告支付中介佣金35000元。在原告的居间下,被告李某及案外人罗某于2010年3月18日就上述房屋签订买卖合同。原告已履行了居间义务,但被告李某却拒绝支付相应佣金。

  【法院审判】

  被告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福州某房地产代理公司房屋居间佣金17500元及律师代理费3000元。

  【案件评析】

  违约责任是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的简称,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我国实行严格的违约责任归责原则,因此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采用四要件说,即包括(1)有违约行为; (2)有损害事实; (3)违约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无免责事由。

  本案中,三方签订的居间合同第五条(中介佣金)第2项约定,买卖双方应在房屋买卖合同成立时向居间方支付合同约定的佣金;此外,居间第八条(违约责任)第2项约定,买卖双方未支付佣金的,除应向居间方支付佣金外,还须承担居间方为实现佣金权益所产生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其他必要费用。原、被告签订居间合同之后,原告已依约履行了居间义务,促成被告与出卖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而被告未依约在房屋买卖合同成立之时向原告支付居间服务佣金,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原告现诉请被告支付佣金及其实现佣金权利所支出的律师代理费,符合双方居间合同约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关键词: 未依约向中介支付佣金,应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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