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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微信借款是否成立

作者:泉子    时间:2017/11/27    浏览:830次

  【基本案情】

  2017年2月,原告胡某与被告程某通过微信交友功能相识,程某在微信聊天中日渐取得胡某信任。同年5月,程某向胡某提出借款,虽然两人尚未谋面,但胡某仍通过“微信红包”向程某转账3次,共计出借了10000元。借款发生后,程某开始回避胡某的聊天、电话等,胡某为维护自身权益诉至法院。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原告所提交的被告身份信息、聊天记录及各项交易记录能相互印证,对原告主张的借款本金数额10000元应予确认。综上,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及相应利息。

  【案件评析】

  该案主要有两个难点:一是借款人身份的确定;二是关于微信聊天证据如何审查认定的问题。

  首先,虽然微信的用户名称可以随意更改,但在本案中,认定借款人就是被告的证据是比较充分的:一是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提供了时间跨度长达数月的微信聊天记录,其中包含了在原告为被告代订车票等过程中被告自行提供的照片、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等个人信息;二是法院根据上述个人信息线索核实该被告户籍信息后,依法向该被告送达起诉状等应诉材料亦已由被告合法签收;三是虽被告拒不到庭,但被告在收到起诉状等应诉材料后并未向本院提出任何抗辩。

  其次,关于如何核实微信交易记录的问题。但经法院核查,只要发生“微信红包”交易,那么有三处信息可供比对:一是按“登陆微信→钱包→微信红包→发出的红包→选择年份→单击每项记录”方式可调出微信红包记录;二是按“登陆微信→钱包→交易记录→单击每项记录”的方式可调出微信的全部交易记录;三是如果“微信红包”是通过微信的快捷支付功能支出的,则还会有相应的银行交易记录。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通过网络支付方式形成的借贷纠纷案件。债权人通过微信支付方式而发生的债权,虽然一旦得到证实也能够获得法律保护,但与面对面的交易相比,互联网交易的证据形式较难保存、而且用户身份难以确定,对当事人的举证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法院在对这类证据进行审查,同样也是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客观性和关联性进行,但由于网络信息的虚拟性质,纯粹的网络信息往往不足以单独成为定案依据,需要结合当事人的身份情况、交易历史以及其他现实生活中的证据加以综合判断。

关键词: 该微信借款是否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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