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动态 当前位置:首页 > 锐迈动态 > 本所动态 > 详细内容

债权人归还债权凭证的行为应视为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消灭

作者:胡超    时间:2017/12/15    浏览:746次

  【案情】

  2014年8月1日,被告王某乙向原告王某甲借款30万元并出具30万元借条一张,双方约定借款月利率3%,被告刘某为借款作保证担保。借款后,被告按约支付利息至2016年1月底,之后的利息未再支付。2016年7月4日,原、被告对账,被告王某乙出具利息对账单一份,明确前述借款的利息从2016年2月1日起未付息。2016年10月26日,被告王某乙归还原告30万元,原告将其持有的30万元借条及利息对账单的原件归还被告王某乙。后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王某乙支付2016年2月1日至2016年10月26日的利息54000元。

  【裁判】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借条是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凭证。被告在还款时将30万元借条原件及利息结账单原件收回,即意味着双方的债权债务归于消灭。而且原告无证据证明其交回两份原件系受胁迫、欺诈而为,应为其真实意思表示。因此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之后,原告王某甲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上诉,后又撤回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评析】

  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应当得到支持,存在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借条是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凭证。被告在还款时将30万元借条原件及利息结账单原件收回,即意味着双方的债权债务归于消灭。因此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另一种意见认为,权利的放弃除法律规定外,需以明示的意思表示为之,在归还30万元时被告王某乙尚欠部分利息未支付,原告王某甲未明确表示放弃利息,因此被告王某乙应承担支付利息的责任,据此,应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笔者赞同第一种意见,通常情况下债权凭证是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明,债权人持有权利凭证时方得向债务人主张权利。依据生活习惯和常理,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时可以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当债务人履行义务后,债权人即应将债权凭证交还债务人,以示双方之间该债权债务关系不复存在。因此,归还权利凭证这一行为也就意味着债务人不再享有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即使有部分未履行的债务,也应当视为权债权人放弃了该部分权利。在没有其他约定的情况下,债务人有足够的理由相信债权人在归还权利凭证时双方都希望发生“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这一效果,反之,则不符合当事人的预期,也不利于交易的稳定性和社会的安定性。

关键词: 债权人归还债权凭证的行为应视为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消灭  

CATEGORIES

分类导航

咨询热线

029-86229560

联系人:张鹏霄主任律师

电 话:13991968323

邮 箱:ruimailaw@163.com

地 址:陕西省西安市二环北路大明宫锦园国际广场7层

用手机扫描二维码关闭
二维码
万企互联 咸阳网站建设 万企微信 IDC主机测评 域名转发系统 IP地址查询 万企工具 超越彼岸BEYOND 六佰号MSDN系统 TOP图标库 六百号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