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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受劳动法保护的四种“上班”情形

作者:张玫    时间:2017/12/19    浏览:809次

  以下四种“上班”不受劳动法保护:

  1、在校生。在校学生在外兼职、为完成学校安排的社会实习、自行从事的社会实践活动等,一般无法被认定为劳动关系。

  2、退休人员“返聘”。《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且相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按劳务关系处理。

  3、协议承包。双方签订的协议并未明确为劳动合同,而根据内容看,双方法律关系也并非劳动关系。

  4、家政服务员。依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我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可以与个人建立劳动关系,“自然人”无法成为劳动法意义上的“用人单位”。

关键词: 不受劳动法保护的四种“上班”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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