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民生案件执行应坚持“优先执行”原则
作者:张秀 时间:2018/1/8 浏览:779次
【简要案情】
因重庆精物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物公司)欠付谢某某等47人劳动报酬,谢某某等47人分别起诉至黔江区法院。经法院调解,谢某某等47人分别与精物公司达成了调解协议。后因精物公司逾期未履行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谢某某等47人于2017年11月分别向黔江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精物公司支付47名工人劳动报酬共计70余万元。黔江区法院均于收到申请执行书的当日予以了立案,该批案件共计立案47件。
【案件执行】
执行过程中,经该批案件承办法官多方调查,发现被执行人精物公司在黔江区教委有一笔工程款。承办法官立即与黔江区教委相关工作人员取得联系,依法提取了精物公司在黔江区教委的工程款70余万元。相关案款到账后,承办法官立即着手案款认领与分配工作。但因该批案件涉及人数多,且许多申请执行人不在本地,有的提供的联系方式已经失效,给执行案款的结算、通知申请执行人领取款项和执行案款发放等工作造成了很大困难。后承办法官通过投入更多精力、想方设法取得与申请执行人的联系、与法院财务部门协调等方式,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尽量简化内部工作流程,以电话询问等方式,核实当事人身份信息以及银行账户信息后,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申请执行人一一汇款,在10天之内即完成了大部分案款的发放工作。
【典型意义】
涉民生案件执行与人民群众的生计休戚相关,直接影响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切身感受,关乎社会和谐稳定大局,全国各级法院均高度重视。最高人民法院专门下发通知,对开展涉民生案件专项集中执行活动提出了具体工作要求,通过开展集中执行、专项行动等方式进行重点突破,在长期执行实践中,初步探索形成了涉民生案件执行的“优先执行、主动执行、快速执行”原则。同时,“优先执行”细化为“优先立案、优先办理、优先发款”的“三优先”原则,重庆四中院辖区两级法院参照以上原则,并结合自身实际,细化了多项符合各自执行工作特点的涉民生案件执行方式。
本案中,黔江区法院就在执行中充分体现了“优先执行”原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第十条规定:“执行人员应当在收到财务部门执行款到账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执行款的核算、执行费用的结算、通知申请执行人领取和执行款发放等工作”。同时,对存在一定情形的可延缓发放,可延缓发放的情形包括“需要进行案款分配的”及“申请执行人经通知未领取的”。本案由于系涉民生执行案件,黔江区法院立即对申请执行人提交的材料进行依法审查,在符合立案条件的情形下,于收到申请执行书的当日即予以了立案,加快推进该批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在案件多、办案压力大的情况下,优先对该批案件进行执行,迅速着手开展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常规程序。在依法提取相关案款后,由于该案系一批案件,70余万元执行款项是统一扣划的,需要在不同案件进行分配,且因部分申请执行人提供的原始联系方式已失效,给通知申请执行人领取款项带来了很大障碍。但承办法官投入大量精力优先处理该批案件的案款发放,通过各种途径联系申请执行人,同时,简化内部工作流程,及时办理案款支付,最终,使大部分案件的案款在不到10天时间内即完成发放,使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及时兑现。
关键词: 涉民生案件执行应坚持“优先执行”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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