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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追讨丈夫赠与“小三”财产 诉称共同财产应返还获支持

作者:来攀峰 曾亚妮    时间:2018/3/13    浏览:887次

  丈夫私下赠与“小三”10万元,后被妻子发现,妻子以丈夫私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侵害自身权益为由,将第三者诉至法院,要求还钱。近日,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对这起赠与合同纠纷作出一审判决,判决李某赠与行为无效,陈某返还10万元。

  【简要案情】

  2012年,王某和李某结婚。婚姻存续期间,李某与第三者陈某建立了恋爱关系。此后,李某承诺赠与陈某财产,故从银行支取现金10万元支付给陈某,陈某也出具收条载明已收到支付现金。2017年7月,王某发现其丈夫和陈某的不正当关系,并获悉李某曾给予陈某10万元的事实。故王某诉至法院,而其丈夫李某作为利害关系第三人也参与到诉讼中。王某诉称,丈夫李某在未离婚的情况下出轨,与陈某建立恋爱关系,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严重侵犯了自身合法权益,请求判令陈某返还10万元。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单独将大额夫妻共同财产赠与陈某,在王某事先不知情、事后未追认的情况下,该赠与行为无效。现王某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所有权人请求陈某返还其占有的财产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法第一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陈某返还原告王某10万元。

  【案件评析】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除夫妻双方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外,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夫妻任意一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作重要处理决定,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任何一方无权非因夫妻共同生活需要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李某名下银行存款系与王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且双方均认可该银行存款系夫妻共同财产。李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陈某确立恋爱关系,有悖于公序良俗和法律相关规定,其私自赠与他人钱款的行为属不当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在王某不予认可的情况下,其赠与行为无效,受赠人应当返还受赠款项。希望大家以此案为戒,感情不是商业行为,夫妻间应以忠实忠诚为基本要求,情侣间以道德规范为准绳,勿违反公序良俗,不触碰法律底线,否则最终换来的只能是一场“黄粱美梦”。

关键词: 妻子追讨丈夫赠与“小三”财产 诉称共同财产应返还获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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