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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盗窃成功疑罪从无

作者:郭建文    时间:2018/6/11    浏览:688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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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

  向某某被指控犯有数起盗窃,公安机关共鉴定盗窃金额为60多万元。但嫌疑人零口供,一切皆否认。数起案件仅有物证,仅有一起案件有证人,视频资料,证据较为充分。

  【办理思路】

  本律师接受委托后,会见了当事人,查阅了案卷,确定了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辩护思路。

  【办案经过】

  我向检察院提交了辩护意见,提出盗窃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应起诉的辩护意见,最终检察院采纳了意见,并仅以一起以故意毁坏财产罪,认定金额为三万多元,向偏关县人民法院起诉。

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我作为被告人向某某的辩护人,通过会见被告人、查阅案卷,参加今天的庭审,辩护人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向某某故意毁坏财物罪不能成立。现结合本案案情,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一、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向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事实不清。

  1、具体如何作案事实不清。刘xx、吴xx、张xx等人的证言均证明看到被告人到过案发现场,但均没有看到向某某故意毁坏财物的作案过程。

  2、本案仅有刘xx的证言讲看到了作案情况,但讲述不清,向某某是否在场,做了什么具体行为均不清楚,且系孤证。

  3、一些事实疑点至今不明,有待查实。

  (1)作案是几个人,是否有同案犯,刘xx先说是三个人,在补侦中又说是三四个人,刘xx讲是五个人,到底是几个人,不数不明。

  (2)本起犯罪是谁组织的、如何分工、向某某如果参加,是组织者还是协从者,主犯还是从犯,充当什么角色,均也不清楚。

  (3)至今无一同案犯确定身份,也没有一个同案犯归案。

  二、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向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证据不足。

  1.刘xx、蒙x、刘xx、张xx等证人作为厉害关系人,其证言有虚假性。

  首先,陈述前后不一致。最初的陈述中讲看到开车这个人从山上跑下来,还看到有二个人从山上跑了,均没有讲看到这几个人在一起。而在2015年3月3日刘xx与蒙x的陈述中又讲看到这三四个人在放变压器的地方在一起,然后开车的人从变压器的地方跑下来。而且从内容上高度一致,从讯问笔录的制作时间上同一办案民警从当天上午从10.25分到11点45分短短的时间内对张xx、蒙x、张xx作的讯问笔录。其证言真实性存疑。

  其次,证人称均看到多人从山上跑了,却没有一个人去追,不合常情。

  2.张xx是唯一看到案发过程的证人,但其证言属于孤证。仅有其证言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

  3.本案无一同案犯的口供,与证人证言无法印证。也没有任何作案工具,没有相关的物证。

  4.向某某数次的口供均对犯罪事实不认可。向某某承认当时到过案发现场,是跑出租送了一个客人到了案发现场,当时离开时,看到有摩托车拦在中间,有个拿石头砸车,以为是抢劫,才开车撞坏摩托,逃离现场。

  综上,仅靠证人的证言断定向某某有犯罪行为是证据不充分的。

  三、毁损财物损失数额有异议。

  (一)首先对偏价认鉴字(2014)第33号价格鉴定结论有异议

  1.关于对变压器的价格鉴定,结论表述:“该型号被盗变压器市场无销售,参考委托方提供的购买价确定全新价为43000元。购买价不确定,没有购买合同或购买发票,购买价从何而来?

  2.关于摩托车,鉴定依据价格为9550元。同样也没有看到购买合同或购买发票。况且车主刘宪军讲购买价是6000余元(卷一49页),以及公安局的情况说明摩托车购买价是6000余元(卷二176页),为什么鉴定依据认为是9550元购买的。

  (二)辩护人认为价格鉴定偏高。

  1.变压器是2006年9月购买,据讲当时购买价是4.3万元,至案发时已经八年之久,估价29240元偏高。

  2.摩托车2008年3月购买,已经六年半之久,行驶了三万多公里,估价为4204元也与市场价值不符。

  (三)“价格鉴定”与“财产损失”是不同概念,不能据“价格鉴定”来认定“财产损失”。

  所谓财产损失是指财产的毁灭或者损坏。单纯的价格鉴定亦不能作为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罪的证据。因为:有些财物根本未完全灭失、有些财物并未完全丧失使用价值。

  变压器虽然不能使用,但本身的材质是有很大的价值。摩托车从现场照片来看,零件散落,但整体框架还在,毁坏不严重,不能认定全部报废。

  据此,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根据疑罪从无的刑法原则,应当认定被告人无罪。如果法庭认为有罪,也请鉴于本案事实不清,无一同案犯归案的情况下,请法庭保守判决。

  以上辩护意见,请合议庭予以考虑。

  辩护人:山西神业律师事务所

  郭建文律师

  【办案结果】

  法院采纳了部分辩护人的意见,对财物重新予以鉴定,量刑上作出了保守的判决。最终判决被告人犯盗窃罪,盗窃金额为二万八千元,二年有期徒刑。

  【办案小结】

  本案盗窃金额最初公安机关认定为60多万,有数起盗窃,但证据明显不足,法院开庭时被告人已经拘留近一年,鉴于这种情况,辩护人作出证据不足,事实不清的存疑辩护,最终的保守判决被告人也很满意。检察院对部分盗窃因存疑作出不起诉的认定,也是非常值得赞赏的。

关键词: 重大盗窃成功疑罪从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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