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被盗刷后上海某用户起诉XX银行胜诉案例
作者:荆华 时间:2018/6/12 浏览:816次
【案情简介】
2014年1月,原告在上海市徐汇区xx路xx银行办理了信用卡,卡号xxxxxxxxxxxxxxxx,可透支额度为5万。后原告陆续使用该卡进行购物,消费,并每月按时还款。2014年10月9日晚上,原告收到两条手机短信,称原告的信用卡在泰国刷卡消费两笔,金额分别为美元2000元和美元2800元。原告收到手机短信提示后,即与被告客服取得联系,要求将信用卡锁定,并立刻前往附近银行atm机上查询了该信用卡账户,证明当日原告本人在上海,且原告的信用卡在原告身边。随后,原告即向上海市公安局xx分局报案。此后,原告多次与被告沟通,要求取消上述两笔盗刷消费记录,但被告一直未同意,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后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1、原告对于2014年10月9日发生于的金额分别为美元2000元和美元2800元的两笔交易(约合人民币29760元 )不承担还款责任;2、判令被告消除原告因信用卡被盗刷而产生的负面个人征信记录;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律师评析】
1.被告向原告发行制作信用卡,被告对原告信用卡账户内资金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根据原告陈述及其提供的证据,结合交易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告出入境等情况来看,可以认定2014年10月9日原告并没有持被告发给原告的信用卡在泰国进行刷卡消费。根据记录显示,发生于泰国的交易系通过pos机刷卡所为,被告也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证实系争交易系真卡交易,故律师认为该刷卡行为系持伪卡盗刷。
2.关于被告辩称系原告没有妥善保管信用卡信息,导致信用卡数据信息和密码被他人窃取使用,但被告目前并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原告存在泄露或者未能妥善保管银行卡密码的行为。
3.即使本案因案外人存在刑事犯罪所导致,但是原告本人并没有过错,被告不应该将责任要求由原告承担,被告的行为有违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本案应由被告承担违约责任后,依法再向刑事犯罪方进行追偿。
综上所述,原告对于系争交易不承担还款责任以及撤销个人征信不良记录的请求合情合法。
4.律师也特别提醒,在信用卡被盗刷发生后,用户应尽快致电银行客服,要求其立刻锁定自己的信用卡,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此外,就近去银行持信用卡调取相应的账单记录,以证明真卡就在自己身边。接着,向公安部门报警备案,并索求回执记录。这些都是信用卡被盗刷纠纷案件中最关键的取证证据。
【审理结果】
上海市xx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对于2014年10月9日发生于泰国刷卡分别为美元2000元和美元2800元的两笔交易不需要承担还款责任;
二、被告xxx银行上海分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撤销原告名下卡号为xxxxxxxxxxxxxxxx的两笔交易的不良征信记录。
【证据材料】
个人业务客户申请书、信用卡对账单、短信证据、通话详单、上海市公安局案(事)件接报回执单、当事人的陈述、xx派出所出具的证明、上海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证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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