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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错误损害赔偿责任的认定

作者:夏建飞 李正辉    时间:2018/7/5    浏览:811次

  【裁判要旨】

  申请人依据法律事实和证据提起的财产保全申请,不能仅以最后判决结果未支持或完全支持申请人的诉求为由认定存在错误。财产保全错误损害属于一般的民事侵权行为,适用过错责任归责。

  【简要案情】

  2014年8月29日,袁某某驾驶鄂Q22K83号汽车由重庆往成都方向行驶至G85渝昆高速公路出城方向(丁家至大安路段)46km+913m处(施工控制单道双通路段,限速30km/h),因故停于对向车道内(成都至重庆方向)检修车辆,蔡某某驾驶云E23246(云E0520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由成都往重庆方向行驶到此处,在避让停驶的鄂Q22K83号汽车时进入对向车道行驶,与对向由刘某甲驾驶的川K6C162号货车相撞,造成川K6C162号货车驾驶人刘某甲死亡、乘车人陈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重大交通事故。2014年10月15日,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一支队一大队作出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蔡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刘某甲承担事故次要责任、袁某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陈某某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刘某甲的父母唐某某、刘某乙向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对蔡某某的云E23246(云E0520挂)号货车予以查封。永川法院查封该货车后刘某乙、唐某某即向该院提起诉讼,要求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江中心支公司、蔡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姚支公司、袁某某、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恩施中心支公司赔偿各项经济损失达936 696元。永川法院审理后判决由三保险公司各自赔偿刘某乙、唐某某经济损失共计687 703.40元,蔡某某未承担赔偿责任。2015年8月27日,永川法院解除了对云E23246(云E0520挂)号货车的查封。后蔡某某以唐某某、刘某乙申请保全错误为由提起损害赔偿之诉,要求唐某某、刘某乙赔偿其损失40 000余元。

  【法院裁判】

  永川法院审理认为,刘某乙、唐某某因其子在交通事故中死亡,申请对交通事故主要责任人蔡某某的财产予以保全,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不能仅以法院生效判决所支持的具体金额少于诉请金额及未判决由蔡某某个人承担给付责任为由,认定刘某乙、唐某某申请保全存在错误,故判决驳回蔡某某的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蔡某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评析】

  1.诉前财产保全错误的归责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5条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而《侵权责任法》第5条规定:其他法律对侵权责任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据此,有观点认为民事诉讼法105条系特别规定,且申请有错误是一种客观事实判断,即申请没有得到法律的支持或者裁判文书未确认或完全确认申请人的诉求,那么申请行为就存在错误,申请人应当对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对此,笔者不敢苟同。我国《侵权责任法》第1至3章为总则性规定,明确揭示民事侵权的归责原则以过错责任为主,无过错责任为例外;第4至11章为分则性规定,是对具体侵权行为责任的类型化规定。侵权责任法总则的规定应完全适用于民事侵权行为裁判中,除非侵权责任法分则或侵权特别法对具体侵权行为的归责作出其他规定。而民事诉讼法105条虽是法律特别规定,但并不属于特殊侵权行为归责方法的具体规定,其适用的归责原则亦应涵摄于侵权责任法的一般归责原则之中,即过错责任。且民事诉讼法第107条第2款规定,“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此规定明显不同于民事诉讼法105条,可以看出“申请有错误”中必然包含有过错的要件。

  2.申请人过错的认定应结合主客观两方面综合进行。主观方面申请人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客观方面申请人尽到了一般普通人的合理注意义务。具体而言,即申请保全系基于现有的法律事实和证据提起,保全的金额未明显超过合理的范围,这样即使法院判决的最终结果没有支持或仅部分支持其诉讼请求,也不能认定财产保全申请存在错误。就本案而言,唐某某、刘某乙作为普通公民,在其子刘某甲因交通事故死亡而申请对蔡某某名下的货车进行查封保全,是基于蔡某某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而提起的,且保全的对象亦是与交通事故有所关联的肇事车辆,其二人已经尽到了一般人的合理注意义务。刘某乙、唐某某在获得实际赔偿前未同意蔡某某解除查封或变更保全措施的要求,也属于维护自身正当权利,不能认定为存在错误。

  3. 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依法提起的保全承担过错举证责任。民事诉讼中的一般举证规则为“谁主张谁举证”,只有少数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才适用举证责任的倒置,如专利侵权、环境污染侵权等。而法律对于财产保全错误侵权的举证责任并没有作出特殊的规定,故也应适用一般的举证责任规则。对于申请人依据基础法律事实和证据提起的保全申请,系申请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表现,当被申请人主张保全错误侵害其合法权益的,要对侵权事实、损害后果、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及申请人过错进行举证证明,而不能仅仅以申请人的诉求未得到最后判决支持或部分支持的客观事实为由主张损害赔偿。

关键词: 财产保全错误损害赔偿责任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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