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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责的“侵权者” 从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说起

作者:彭净    时间:2018/9/25    浏览:777次

  【案情简介】

   原告:雷某某,系机动车驾驶者。

   被告:蔡某某,系交通事故中受伤行人。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7年11月21日上午,原告雷某某驾驶渝HNXXX号小型客车,在城东街道新华大道上行驶,当其行驶至新华大道路口时,被告蔡某某未经人行横道横过街道,与原告雷某某驾驶小型客车相撞,既而受伤倒地,造成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雷某某立即将被告蔡某某送往医院治疗,并为其垫付医疗费共计8000元。后针对此次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蔡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雷某某不承担责任。

    原告雷某某随即向法院提起诉讼,以自己在交通事故中没有责任为由,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蔡某某返还为其垫付的医疗费8000元。

    被告蔡某某应诉辩称,虽然被告已近70岁,年老体弱,但因其儿子、儿媳均是残疾人,故仍然承担着生活的重担。事发当天其儿媳住院、孙子受伤等诸多事项等待解决,导致其心急如焚,故横穿马路情有可原。另在道路交通中,行人较之机动车属弱势群体,机动车在行驶时应注意观察行人,虽然公安机关认定原告雷某某不承担责任,但其应划分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合理,且被告家庭经济十分困难,请求法院减少被告承担责任比例。

    经法院审理后判决原告雷某某没有过错,对被告蔡某某在本次交通事故中的损失,其只应承担10%的赔偿责任。被告蔡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原告雷某某垫付的医疗费 6863元。

    【以案说法】

  原告雷某某驾驶机动车与被告蔡某某发生交通事故,虽然被告蔡某某因此身体受到伤害,但导致交通事故的原因系被告蔡某某不遵守交通规则横穿马路,而原告雷某某驾驶机动车正常行驶没有违法、违规行为,公安机关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也证明了以上事实,认定被告蔡某某承担全部责任,原告雷某某不承担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原告雷某某没有过错,对被告蔡某某在本次交通事故中的损失,应由其承担10%的赔偿责任为宜。被告蔡某某在本次交通事故中受到的损失经依法核定为:1.医疗费9690.66元;2.误工费,被告虽然已经年满60周岁,但从其家庭实际情况来看,其仍然是家庭的主要劳动者,对其误工费按60元/日标准酌情予以支持,其住院8天,误工费共计480元;3. 护理费800元;4.住院伙食补助费400元。被告蔡某某损失合计11370.66元。原告雷某某承担赔偿责任为10%,计1137元。原告雷某某已为被告蔡某某代为垫付医疗费8000元,多支付了6863元,被告蔡某某在没有合法依据的情况下取得了6863元,构成不当得利,应返还原告雷某某。被告蔡某某称家庭经济十分困难,请求减少其所承担的返还比例,该请求于法无据,同时原告雷某某亦不予认可,故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寄语】

   一、法律法规的遵守是最基本的要求,谁违反谁担责。按照最朴素的规则,谁侵害了他人的权益,谁就应该承担赔偿的责任。本案中的原告驾驶机动车碰撞致伤被告是实,但其却成为了不承担责任的“侵权者”,受到伤害的被告却需要承担全部责任,造成此种“不公平”情形的原因是规则前面还有规则,那就是侵权者有没有过错。本案所涉交通事故发生在车流、人流量较高的城市道路上,需要高度谨慎通行,而遵守交通安全法规就是安全通行的前提,在这样复杂的路况下原告无视红绿灯横穿马路的行为制造了发生交通事故的危险,存在过错,而此时遵守法规的原告驾驶车辆正常行驶无超速超载等违法行为,无法预见其已身处危险之中,最终碰撞致伤被告的交通事故在其无过错的情况下发生了,自然遵守法规者不担责,违反法规者责全担。

   二、没有事故责任仍然承担赔偿责任的原因。一是源于法律的规定,如前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了机动车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仍然要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二是体现人文关怀,虽然交通事故是由于被告的过错造成,但其并不是故意为之,只是其遵纪守法的意识淡薄,在其已受到损害的情况下完全要其承担所有赔偿责任亦于理不合。

关键词: 无责的“侵权者” 从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说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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