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前妻的房子为何犯了诈骗罪
作者:郑德伟 时间:2018/11/15 浏览:677次
【简要案情】
曾某某,男,重庆市涪陵区某某公司退休工人。2001年8月10日,曾某某与妻子卢某离婚,离婚协议约定:现有的62.9平方米的住房一套归卢某所有。离婚后卢某同意曾某某暂时住在卢某的房子里。2002年7月,卢某去上海玩,要一个多月才回来。
卢某走后,钱迷心窍的曾某某萌发了卖卢某的房子占为已有的想法,于是他把卖房的消息传了出去。2002年7月29日,名叫贺某某的人经介绍来曾某某家看房子,并询问这房子是否有房屋产权证,心怀不轨的曾某某说:“我的房子是单位分的福利房,已办了房产证,因为还欠单位2000元钱,房产证被单位扣着。我已与妻子卢某离婚,但房子所有权是归我的。” 贺某某看了这房子觉得还可以,但仍有些不放心,当天找到曾某某的原单位询问,得知曾某某这套房子的房产证户名是曾某某和卢某的名字。贺某某又找到曾某某问明情况,曾某某说:“你放心,这房子所有权是我的,我已与卢某离婚。”边说边将离婚证递给贺某某看。买房心急的贺某某信以为真,决定买下这套房子,便与曾某某协商房子价格为4万元。次日,贺某某与曾某某双方达成买卖房屋书面协议:“总卖价4万元;2002年7月31日,首次付1.5万元;8月5日付2.5万元,付清房款的一星期内,曾某某交房产证和房屋钥匙。”当年7月31日,贺某某付给曾某某买房款1.5万元。8月5日,贺某某又付给了曾某某买房款2万元。贺某某说:“余下的5000元等得到房产证和钥匙时付清。”曾某某出具了收条,回答8月中旬交房产证和钥匙,并要求贺某某尽快将剩余的钱付清。
2002年8月6日,卢某从上海回到涪陵。次日下午2点钟,贺某某和他的二叔到曾某某家看房子,敲门后出来的是卢某:“你们找谁?”“我们来看我买的房子!”卢某感到莫名其妙:“什么房子?”“曾某某卖给我的房子!”卢某告诉贺某某离婚后房子归她所有,并拿出了离婚协议。贺某某看了离婚协议恍然大悟,进屋逼问曾某某:“到底是怎么回事?” 目瞪口呆的曾某某吞吞吐吐:“我,我还未与卢某商量……”“我不要房子了,你把钱还我!” 贺某某气愤地说。曾某某见事情败露,急忙把贺某某拉到一边说:“这样,你明天下午来,我到工商银行取钱来退给你。”次日下午,贺某某找曾某某退回买房款,却不见曾某某人影,打手机也关机。贺某某焦急不安跑到曾某某的单位问,陈科长告诉他:“今天上午曾某某与卢某来公司还清了欠的2000元余款,领走了房产证。” 贺某某气得捶胸顿足,无奈的他去公安机关报了案。
原来,惊恐万状的曾某某甩开贺某某后潜逃武隆县、贵阳市等地躲藏,将3.5万元挥霍。一直到2004年10月27日回到涪陵,被贺某某发现扭送公安机关。
2004年12月8日,曾某某被逮捕。
2005年3月25日,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欺骗手段和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故判决有期徒刑3年半,并处罚金5000元;追缴所得赃款35000元。
曾某某不服一审判决,向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理评析】
《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诈骗罪的概念,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有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的主要特征:1、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犯罪对象只限于公私财物;2、客观方面是实施了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所谓“虚构事实”是指故意编造不存在的虚假事实,以骗取被骗人的信任。所谓“隐瞒真相”,是指对被害人掩盖客观事实,使被害人对事实产生错误认识。行为人通过这些方法,使财物所有人,信以为真,从而自愿地交出财物。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和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成为诈骗罪的主体。4、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具有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本案中,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了他与卢某离婚时协议将房子归卢某所有的真相,而编造离婚后房子归自己所有的虚假事实,使贺某某信以为真,而上当受骗。因此,曾某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关键词: 卖前妻的房子为何犯了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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