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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旬老人电梯内摔伤 状告物业及电梯维修公司获赔

作者:陶然    时间:2018/11/12    浏览:664次

  【简要案情】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电梯发生故障,导致八旬老人摔伤的健康权纠纷案件。原告李某现年87岁,2017年3月25日上午,李某乘坐居住小区的电梯,在电梯停靠15楼时电梯轿厢高出地面一、二十公分,李某从电梯走出时摔倒受伤。其家属将李某送往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左股骨劲骨折,住院18天出院,共花费医疗费45364.71元,经江西天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为九级伤残,后续治疗费2000元。后原告将物业公司和电梯维修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赔偿其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85457.71元。

  【案件评析】

   本案系一起健康权纠纷案件,争议焦点为李某受伤责任的认定。关于李某自身是否应承担责任问题,法院认为,李某虽然系八十多岁老人,但无证据证明其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乘坐电梯时突遇电梯轿厢高出地面一、二十公分,由于身体机能以及思维反应能力存在退化情况,意外摔倒属正常现象。但原告庭审中表示鉴于没有人员看护,其自愿承担15%的责任。因当事人有权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法院予以准许。物业公司为电梯使用单位,负有对小区电梯使用安全负责。物业公司现无法证明电梯故障系原告乘电梯时存在违反乘梯要求所致,故物业公司应对电梯故障导致原告摔倒受伤承担过错法律责任。电梯维修公司作为涉案电梯的维修、保养单位,负有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同理,电梯维修公司亦未能举证证明电梯故障系原告违反乘梯要求所致,故电梯维修公司亦应对电梯导致的原告受伤承担过错责任。对于原告而言,两被告应依法承担共同赔偿责任,鉴于庭审中原告自愿承担15%的责任,剩余85%的赔偿责任法院酌定由两被告平均分担。遂一审法院依法判决物业公司及电梯维修公司各赔偿原告损失36090.03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物业公司、电梯维修公司均无法证明电梯故障系原告乘电梯时存在违反乘梯要求所致,应就原告承担共同赔偿责任。

  【温情提示】

   对于老人而言,身体机能、反应能力等逐渐退化。在次提醒为人子女者,尽量多抽出时间陪伴老人。老人外出一定要陪护,防止出现意外。如果老人单独外出,不妨给老人制作一张信息卡,上面写明老人的姓名、家庭住址以及家人的联系电话等基本信息,让老人随身携带,即使出现意外情况,也可以迅速联系到家人。只有人人尽心,社会充满爱,老人的安全才能有保障。

关键词: 八旬老人电梯内摔伤 状告物业及电梯维修公司获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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