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买卖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尸体构成何罪
作者:周玉玲 时间:2018/11/26 浏览:665次
【案情】
2017年4月15日,被告人李某在重庆市某山村水渠里捡到两具黑麂的尸体。后李某以牟利为目的,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用摩托车将两具黑麂的尸体运至被告人王某经营的酒店,以每斤70元的价格出售给王某。王某欲将黑麂加工成菜品出售,被重庆森林公安民警查获。经鉴定,黑麂系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
【分歧】
两被告人的罪名如何确定,关键在于黑麂的尸体应认定为 “野生动物”还是“野生动物制品”?对此,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野生动物不仅包括野生动物活体,还包括野生动物死体,未经相应加工程序的,外形保持完整的整个死体,都应视为野生动物。
第二种意见认为,野生动物仅指野生动物活体,作为野生动物活体形式存在之外的整个死体或部分死体皆应视为野生动物制品。
【评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首先,所谓“动物”,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是指生物的一大类,它多以有机物为食料,有神经,有感觉,能运动。将野生动物的整个尸体解释为野生动物,很明显已经超出了刑法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
其次,所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是指对捕获或得到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通过某种加工手段而获得的成品和半成品,如标本、皮张和其他有极高经济价值的动物部位、肉食等。既然野生动物部分部位、肉食等可被认定为野生动物制品,那么将野生动物的整个部位解释为野生动物制品完全符合举轻以明重的解释原理。
最后,“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需要“加工”,加工作为一个法律词汇讲时,是指在他人之物上附加自己的有价值的劳动。本案中,李某捡拾到两具黑麂尸体,并对两具黑麂尸体进行了搬运等处置行为,而搬运等处置行为完全可以解释为在他人之物上附加自己有价值的劳动的行为。因此,当李某捡拾到两具黑麂尸体,并对其进行处置后,该两具黑麂尸体就应当视为野生动物制品。
综上,本案中两具黑麂的尸体应当认定为野生保护动物制品,被告人王某与李某非法买卖黑麂尸体的行为分别成立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
关键词: 非法买卖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尸体构成何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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