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本案看受害者因两起交通事故致伤时交强险的赔付
作者:权珊珊 时间:2018/12/7 浏览:738次
【案情】
甲某驾驶A车搭乘乙某,未与前方车辆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撞击同车道B车后向右侧避让擦挂C车,造成A车同车道内A、B、D、E四车连环相撞及C车擦刮受损和乙某受损的交通事故。丙某驾驶F,未与前方车辆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撞击前方发生交通事故由甲某驾驶并搭乘乙某的A车,致A、F两车受损、乙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两起事故时间间隔几秒钟,无法确定乙某在两起事故中的具体损伤情况。经交通部门责任认定:前起事故由甲某负全部责任,B、C、D、E四车无责任;后起交通事故由丙某负全部责任,甲某无责任。乙某就其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后续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诉至法院请求赔偿。
【分歧】
受害人乙某伤情系先后发生的两起交通事故所致,但因无法分清乙某在两起事故中的具体损伤情况,难以确定侵权行为人对乙某损害后果所负的责任大小。审理中,对B、C、D、E四车的交强险承保公司及F车的交强险承保公司如何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乙某的事故损失应当平均分摊到两起事故中,然后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平摊的损失(乙某损失的50%)在前起事故中由B、C、D、E四车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予赔偿,不足部分由侵权行为人甲某承担。平摊的损失(乙某损失的50%)在后起事故中由F车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侵权行为人丙某承担。
第二种意见认为,乙某的事故损失由B、C、D、E四车及F车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分别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按照其责任限额与责任限额之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的承担赔偿责任。交强险赔偿后不足部分,由两起事故侵权行为人甲某和丙某平均承担。
【评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本案事故相较于通常交通事故案件具有其特殊性,即受害人系因先后两起交通事故共同致伤。上述两种意见的分歧本质上是法律适用上的分歧。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该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对道路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的规定,相对于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属于特别规定,应当优适用。
2012年12月2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此亦有明确规定。该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同时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部分,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该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损失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的,由各保险公司在各自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损失未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当事人请求各保险公司按照其责任限额于责任限额之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两起交通事故中,乙某系B、C、D、E、F车的第三人,应当按照前述解释的相关规定,乙某的事故损失由上述五车的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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