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开车撞伤妻子保险公司是否理赔
作者:陶然 黄建红 时间:2018/12/17 浏览:819次
【基本案情】
本案原告刘兰与被告赵志系夫妻关系。2012年8月1日8时,赵志驾驶的机动车在家电市场门口倒车时,与刘兰及另外5辆小车相撞,造成刘兰受伤及5辆小车损坏的严重后果。2012年8月10日,交警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本次事故赵志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刘兰受伤后,住院治疗17天。且经鉴定部门鉴定,原告刘兰的伤残等级为玖级;后续治疗费为10000元;自受伤之日起,全休时间为240日,营养期限为16周,护理期限为16周。被告赵志驾驶的机动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不计免赔率的商业险,其中第三者责任商业险金额为10万元。
【分岐意见】
对于保险公司是否理赔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保险公司依据《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条款》,被保险机动车本车驾驶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鉴于本案原告刘兰系被告赵志的爱人,本案保险公司不予理赔。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保险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已将该《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条款》送达或告知被保险人,该免责条款无效,保险公司应当理赔。
【评析意见】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首先,该《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条款》系免责条款,被告保险公司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研[2000]5号《关于对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明确说明”应如何理解的问题的答复》规定:“明确说明”是指保险人在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之前或者签订保险合同之时,对于保险合同中所约定的免责条款,除了在保险单上提示投保人注意外,还应当对有关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等,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或其代理人作出解释,以使投保人明了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上述规定对保险人的明确说明义务的履行方式和标准进行了明确规范,如保险人违背明确说明义务,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不产生法律效力。但是在本案中被告保险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就该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已尽了明确说明的义务,那么上述免责条款应属无效。
其次,免责条款的设立目的是为了避免道德风险的发生,避免谋取不当利益。本案中原告刘兰受伤是客观存在的,保险公司亦不能举证证明本次交通事故属诈保行为。
最后,本案原告刘兰和被告赵志虽系夫妻关系,但被保险人、车上人员与第三者的身份不是固定不变的,被告赵志倒车时,原告刘兰在车外面,相对于车辆原告系第三者,其理应获得保险公司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因此,保险公司应当理赔。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一审作出判决,依法判决被告保险公司从交强险限额内赔付原告刘兰120000元,扣除被告保险公司预付给原告刘兰的10000元医疗费,尚须赔付110000元整;被告保险公司从第三者商业责任险限额内赔付原告刘兰50478.21元。
关键词: 丈夫开车撞伤妻子保险公司是否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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