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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宅基地复垦费应归谁所有?

作者:李杰    时间:2019/1/4    浏览:723次

  【案情】

  2018年7月31日,綦江法院依法受理了原告李某甲诉被告重庆市綦江区永新镇某村村民委员会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原告李某甲诉称,永新镇某村院子组小地名月亮丘宅基地复垦地块本属其家的宅基地,2012年4月22日,因其夫妻二人不在家,该村村民委员会工作人员,不经过复垦施工队,直接将土墙推倒整平为土,以集体名义申报复垦,该村村民委员会领取复垦补偿款11余万元,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宅基地使用权;被告永新镇某村村民委员会辩称本案争议的宅基地系上世纪70代由李某甲之父亲李某乙申请用于修建房屋,李某乙去世后,李某甲继承了宅基地上的房屋。2001年左右,因为该房屋垮塌,未经修缮,宅基地上的房屋只剩一面一米多高的土墙,且李某甲又另择新址修建了房屋,因此李某甲诉争的宅基地应收归集体所有,村民委员会以集体名义申报复垦并无不当。双方协商未成,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其获得的复垦费。

  【分歧】

  对于本案中原告李某甲诉请宅基地复垦费的归属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原告李某甲系其父亲李某乙农村房屋的合法继承人之一,一并应获得该房屋所占用宅基地的使用权,因房屋复垦费实质上是对宅基地使用权人房屋拆除费、土地使用权费、构附着物费等费用的补偿,因此原告李某甲应获得该房屋所占用宅基地参加复垦所得复垦费相应的份额。

  第二种意见认为,原告李某甲属于争议宅基地房屋的合法继承人之一,且在此居住一段时间属实,但因其后来另择地址新建了房屋,且争议宅基地的房屋已于多年前垮塌,因房屋坍塌等事实行为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原告李某甲只享有原老宅房屋的部分所有权,因老宅房屋已经垮塌,其对房屋享有的部分所有权已经消灭,且已不再享有诉争宅基地的使用权,应由该村村民委员会按程序收回,所以该宅基地申报参加复垦所获复垦费应归被告村民委员会集体所有。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根据国土资源部《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定土地使用权。已经确定使用权的,由集体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土地由集体收回。”因房屋坍塌等事实行为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原告李某甲只享有原老宅的部分所有权,因老宅房屋已经垮塌,其对房屋享有的所有权已经消灭,已不享有诉争宅基地的使用权。

  二、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新建住宅后应退出旧宅基地。原告李某甲继承其父亲老宅后,又经审批在新址获得了宅基地并建有房屋,按照规定其因继承所取得的房屋垮塌后不能在原址翻修或重建,原老宅的宅基地应由村集体收回。

  综上所述,本案中诉争房屋垮塌后的宅基地应依法收归村集体所有,原告认为其对该房屋所占用的宅基地享有继承权而应获得该宅基地的复垦费,是对事实和法律的错误认识。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因为该村村民委员会在复垦宅基地的过程中,原老宅还留存有一些砖块和房梁,对原告的财产造成一定损害,应给予原告一定补偿。

关键词: 本案中宅基地复垦费应归谁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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