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动态 当前位置:首页 > 锐迈动态 > 行业动态 > 详细内容

股权转让纠纷(股权转让定价)

作者:曹树    时间:2019/5/13    浏览:744次

  【基本案情】

  商贸公司于2009年注册成立,注册资金200万。原股东为(被告)某机械公司、(被告)李某和(被告)孙某,分别占70%、20%和10%的股份,2011年经股东会同意,孙某将公司5%的股份转让给褚某。2012年,(原告)褚某提出股权转让要求,书面致函商贸公司其他股东。公司股东协商后,同意以公司章程约定按出资比例收购其股份,收购金额为每股净收益1.034264元。对收购价款定价褚某认为过低,公司隐瞒相关资产,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更高的收购价格。

  【法院审理】

  商贸公司成立于2009年7月,注册资金200万。原股东为某机械公司、李某和孙某,分别占70%、20%和10%的股份,2011年5月经股东会同意,孙某将公司5%的股份转让给褚某。公司出具出资证明和股权证书给褚某,并在工商登记部门登记。

  2012年褚某提出股权转让要求,其他股东同意按出资比例收购其股份。以每股净资产收购,计算方法为(注册资金200万元+2009年10%公司法定公积金(1.766414万元)+2010年10%公司法定公积金(2.035417万元)+2011年10%公司法定公积金(1.925465万元)+2011年分红后未分配利润1.125473万元))/注册资本200万元=每股净收益1.034264元。收购股权价格为1.034264元×100000股=10.34264元。

  【法院认为】

  被告依据某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09年、2010年和2011年的商贸公司财务状况审计报告,和股东会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明确了对褚某的股权收购价格及价格的计算方法。此价格依据的数据已经专业机构审计并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故收购价格合理。原告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收购价格过低的事实,故其要求被告以较高价格收购其股权的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

  驳回褚某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司法实践中,对于股权转让的定价,一般会有协商定价,司法评估定价,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定价等几种方式。如果公司章程明确了股东退出时的股权收购的计算依据和方法,应该以公司章程为准。没有约定的,股东可以协商定价,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对公司股权对价予以评估。

关键词: 股权转让纠纷(股权转让定价)  

CATEGORIES

分类导航

咨询热线

029-86229560

联系人:张鹏霄主任律师

电 话:13991968323

邮 箱:ruimailaw@163.com

地 址:陕西省西安市二环北路大明宫锦园国际广场7层

用手机扫描二维码关闭
二维码
万企互联 咸阳网站建设 万企微信 IDC主机测评 域名转发系统 IP地址查询 万企工具 超越彼岸BEYOND 六佰号MSDN系统 TOP图标库 六百号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