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工程公司追偿案例
作者:黄强 时间:2019/6/24 浏览:792次
【基本案情】
原告某工程公司承建阳光金色春城五标段工程项目,将钢管脚手架施工工程分包给被告谢某某施工。谢某某以某工程公司名义与和案外人陈某某签订《钢管扣件租赁合同》,承租并实际使用钢管、扣件。其后,因谢某某未依约履行完全支付租金的义务,陈某某以某工程公司为被告,起诉要求某工程公司支付拖欠的租金、违约金、钢管扣件缺失赔偿金,经赣州经开区人民法院调解确定某工程公司承担责任,某工程公司已将上述款项支付完毕,现该工程公司希望向谢某某追偿该款项。
【代理目标】
就某工程公司已向陈某某支付的租金、违约金、钢管扣件缺失赔偿金向谢某某完全追偿。
【律师分析】
某工程公司与谢某某分别为钢管脚手架施工工程的分包人和承包人,双方为建设工程合同关系。可从某工程公司与谢某某对租金、违约金、钢管扣件缺失赔偿金负连带责任为突破口,根据连带责任人内部责任划分的原则,认定谢某某对上述款项负有全部责任,某工程公司向谢某某完全追偿。有两个方案可以实现认定某工程公司和谢某某为连带责任人。
方案一,主张谢某某借用公司合同章与陈某某签订《钢管扣件租赁合同》,以谢某某与某工程公司签订《钢管脚手架施工合同书》并由谢某某实际施工了该项目为事实基础,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中具体适用<经济合同法>的若干问题的解答》第2条,认定某工程公司和谢某某为连带责任人。该方案不建议采用,因为:1、该《解答》为对《经济合同法》的解释,《经济合同法》已经被废止,该《解答》也被被废除;2、现无拥有类似该内容的其他相关司法解释;3、假设有相关内容的解释,但必须认定某工程公司与谢某某的《钢管脚手架施工合同书》有效,此处有分包行为无效的风险。
方案二,主张某工程公司与谢某某为《钢管扣件租赁合同》中的共同承租人,某工程公司为形式上的承租人,谢某某为实际承租人,适用《民法通则》第87条之规定,认定双方为连带责任人。该方案建议采用,原因:1、《钢管脚手架施工合同书》协议明确约定了关于钢管扣件租赁费支付的责任人是谢某某;2、《钢管脚手架施工合同书》是否有效不影响对双方共同承租行为的认定,规避了分包行为无效的风险;3、证明谢某某为实际承租人简单易行;
【建议准备材料】
1、原告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证明原告主体适格;
2、被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被告主体适格;
3、《钢管脚手架施工合同书》、工程款收据、工地工人证人证言,证明某工程公司将钢管脚手架工程分包给谢某某,钢管脚手架工程已由谢某某实际施工;
4、《钢管扣件租赁合同》,证明为完成钢管脚手架工程,谢某某使用某工程公司公章与陈某某签订了《钢管扣件租赁合同》;
5、发货单、归还单、租金清单、证人陈某某的证人证言,证明钢管扣件均由谢某某或其员工签收、归还,钢管、扣件由谢某某实际使用,其为实际承租人,谢某某与某工程公司为《钢管扣件租赁合同》的共同承租人;
6、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决书,证明法院判决认定某工程公司为《钢管扣件租赁合同》承租人,某工程公司支付谢某某拖欠的租金、违约金、钢管扣件缺失赔偿金;
7、收款单据,证明某工程公司已经将上述款项支付给了陈某某,某工程公司可以就该款项向谢某某追偿。
【处理结果】
判决确定原告获得追偿被告款项的权利。
【律师总结】
建筑公司应管理好自己的公章,不应随意给他人盖章
关键词: 某工程公司追偿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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