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施工人按结算清单主张工程款应获支持
作者:袁玉柱 时间:2019/9/6 浏览:765次
【基本案情】
2008年2月,黄河将其在上海市闵行区承包的快递公司、五天集团和煤气站大棚工程发包给方建新施工。2008年3月18日,方建新与黄河结算工程款,结算清单载明:“快递公司总计人民币14,870元;五天大棚22,200元;水沟1,500元;零工2,500元;总工程款41,000元,已付18,000元,共欠23,000元。”2008年3月19日,黄河向方建新出具《欠条》一份,确认欠工程款23,000元。2008年2月21日,方建新向黄河出具《收条》一份,载明:“今收到黄老板2万元整”。原审中,黄河陈述收条下方加注的“五天大棚”字样系其在方建新出具收条后所添加。2008年3月18日,方建新向黄河出具《借条》一份,载明:“至3月18日借支生活费18,000元。”
原审审理中,方建新要求法院判令黄河支付人工费23,000元。黄河则不同意方建新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
原审法院审理后于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作出判决:黄河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方建新工程欠款23,000元。
判决后,黄河不服,上诉于二审法院,诉称:上诉人于2008年2月21日支付给被上诉人工程款2万元,该款应计入总工程款内予以扣除。此外,上诉人还向被上诉人支付过工程款5,000元,因此,上诉人已结清了全部工程款。上诉人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在原审中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方建新辩称:原审判决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作出了如下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评析】
黄河在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资质的情况下将系争工程转包给方建新施工,违反了相关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属无效。鉴于方建新已实际完成施工,双方对工程款也作了结算,黄河应按结算清单向方建新支付欠付的工程款23,000元。黄河称其曾向方建新支付工程款5,000元,但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二审法院不予采信。黄河称其于2008年2月21日向方建新支付过2万元,但与双方于2008年3月18日出具的结算清单载明的已付工程款数额不符,也与黄河于2008年3月19日所写“欠条”载明的欠款金额不符,二审法院不予采信。
关键词: 实际施工人按结算清单主张工程款应获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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