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岁孩子骑车撞倒老人引纠纷 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作者:罗中华 翟维玲 时间:2019/9/9 浏览:749次
11岁的孩子骑个自行车,能骑出数万元的赔偿债务来,这对家住重庆市黔江区的刘某和李某这对夫妻来说,无异于“飞来横祸”。
比他们感觉更冤的是年过七旬的张老太,好好地走在路上,就被自行车给撞上了,住进了医院,为了把医疗费用要来,还得到法院打官司。
【基本案情】
原来,刘某和李某的儿子小爽喜欢骑自行车,平日里总是父母陪着,2018年7月25日这一天正好赶上父母没时间,他就自己到黔江区体育馆租车行租了一辆自行车,沿着黔江区河滨西路北段小道行驶。就在一个地方准备拐弯时,恰好遇上了在此处步行道上行走的71岁张老太,眼看就快要撞到人,小爽赶紧急刹车,但为时已晚,自行车的手扶把还是碰到了张老太并致张老太摔倒在地。随后,张老太被救护车送至重庆市黔江中心医院,花去医疗费27000余元。
张老太出院后,自然是找到小爽的父母刘某和李某,要求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以及精神抚慰金等共计约32000元。但刘某和李某认为自己没有过错,不应支付全部费用。双方经重庆市黔江区公安局城西派出所调解未果后,张老太将小爽一家告上了法院。
【法院审理】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刘某、李某共同向张老太赔偿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共计28000余元。
刘某、李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起诉,维持原判。
【以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每个自然人都享有健康权,侵害自然人健康权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应具备过错、因果关系、损害事实等构成要件。本案中,小爽骑自行车过程中将张老太撞倒致其受伤的事实清楚,且主观上具有过失,因果关系成立,应当承担人身损害赔偿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本案中,小爽年仅11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对张老太造成人身损害构成侵权的情况下,刘某和李某作为小爽的监护人,不管是否尽到监护责任,均应承担侵权责任。只不过在尽到监护责任的情况下,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罢了。而刘某和李某在本案中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尽到监护责任,因此应当对张老太因小爽的侵权行为而产生的全部损失承担侵权责任。
【法官寄语】
未成年人是社会应当保护和关爱的对象,但年龄并非是肆意妄为的“免责借口”。未成年人侵犯他人的民事权益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只不过该责任最终由监护人承担。监护人不仅是一种身份权利,更是一份法律上的义务和责任,应当尽心履行监护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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