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动态 当前位置:首页 > 锐迈动态 > 行业动态 > 详细内容

信息公开案件中行政机关负有主动要求申请人明确申请内容的义务

作者:武威    时间:2022/10/30    浏览:268次

——白某某诉北京市通州区某镇政府信息公开案相关法律问题分析

    【简要案情】

  原告白某某于2014年1月23日向被告北京市通州区某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某镇政府)邮寄了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其在该表中“所需的政府信息”一栏的“或者其他特征描述”填写的内容为“关于北京市通州区某镇人民政府债权债务、筹资筹劳情况”。同年1月25日,某镇政府收到白某某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作出登记回执。2月18日,某镇政府作出台政办(2014)第6号-不存《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以下简称第6号告知书),告知白某某其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存在。5月7日某镇政府将第6号告知书邮寄送达白某某。白某某对某镇政府的答复不服,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审理】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第六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包括乡、镇的债权债务、筹资筹劳情况的政府信息。据此,某镇政府作为镇级人民政府,具有及时、准确公开相关政府信息的法定职责。依照《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项、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本案中,某镇政府认为原告白某某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故其作出政府信息不存在的答复,但某镇政府并未履行告知白某某对申请内容进行更改、补充的义务,且某镇政府于2014年1月25日收到白某某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同年5月7日才向白某某告知答复结果,违反了《信息公开条例》上述关于答复期限的规定。故某镇政府作出的第6号告知书程序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3目之规定,判决撤销北京市通州区某镇人民政府作出的台政办(2014)第6号-不存《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并责令被告北京市通州区某镇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就原告白某某于2014年1月23日提出的关于北京市通州区某镇人民政府债权债务、筹资筹劳情况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处理。

  判决作出后原、被告均未提起上诉。

    【案件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申请人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中填写的申请内容不明确由此导致行政机关答复不正确的责任应当由谁来承担。

  一种观点认为,申请人向行政机关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其有义务填写准确、清楚的申请内容,如果其填写的内容不准确、不清楚,导致行政机关答复错误的,应当由申请人承担责任。

  另一种观点认为,申请人不可能掌握行政机关保存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或者准确内容,因此,当发生申请人填写的申请内容不清楚时,要对申请人给予一定的宽容,由行政机关承担由此导致的答复不正确的责任。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首先,行政机关作为社会的管理部门,其掌握的信息量是十分庞大的,如果不及时梳理,行政机关有时都可能不清楚其到底保存了哪些政府信息,在这种情况下,要求申请人必须准确写出申请的内容甚至是信息的名称既不具有可行性,又明显对申请人不公平。其次,从节约社会资源的角度来讲,如果由申请人承担责任,则可能会产生申请人由于填写的申请内容不清楚,多次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行政机关多次答复均非申请人希望获取的政府信息的情形。因此,应当对行政机关负以义务,在申请内容不明确时,由行政机关对申请人进行解释、说明,要求其明确申请公开的内容,如果申请人不进行明确的,责任由申请人来承担,行政机关可以不予受理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人进行明确的,行政机关应按照申请人明确后的申请内容进行信息查找工作,并作出答复。如果行政机关未履行该义务,则应当由行政机关承担未作出答复的责任。《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已经明确要求行政机关在遇到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情形时,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或者补充,故行政机关未履行该义务,导致答复不正确的,应当由行政机关来承担责任。

  本案中,原告白某某申请公开的内容为“关于北京市通州区某镇人民政府债权债务、筹资筹劳情况”,其申请的信息符合《信息公开条例》中对于乡镇政府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规定。从白某某申请公开的内容看,无法确定其希望获取的是哪个时间段的“债权债务、筹资筹劳情况”,也无法确定是与哪些部门相关的信息。因此,某镇政府应当要求白某某对申请公开的内容进行细化和明确。但某镇政府并未履行该义务,反而将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责任推给原告白某某,某镇政府的做法违反了《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应当由其承担败诉的责任。

  综上,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关键词: 信息公开案件中行政机关负有主动要求申请人明确申请内容的义务  

CATEGORIES

分类导航

咨询热线

029-86229560

联系人:张鹏霄主任律师

电 话:13991968323

邮 箱:ruimailaw@163.com

地 址:陕西省西安市二环北路大明宫锦园国际广场7层

用手机扫描二维码关闭
二维码
品控技术网 TOP图标库 万企互联 咸阳网站建设 域名转发系统 IP地址查询 万企工具 超越彼岸BEYOND 六佰号 秦川云 IDC主机测评 三秦人才网 陕西锦新橡塑制品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