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帮打游戏猝死案件”看雇工与帮工的界定
作者:陈琼 时间:2023/2/21 浏览:292次
【基本案情】
原告赵某某与陈某某系夫妻关系,二原告之子赵甲生前与被告李某某系朋友关系。自2010年春天起,被告李某某购置多台电脑,和朋友一起在家玩网络游戏大话西游,通过挣取游戏币,购买游戏中的武器装备,再将武器装备卖掉换取现金。李某某的朋友在李某某家玩游戏期间,由李某某提供吃住。2010年11月24日起,原告之子赵甲来到李某某家中,玩网络游戏大话西游。2010年11月26日早上,李某某家人发现赵甲晕倒在洗手间后,立即打电话至120处。但是,赵甲最终因抢救无效死亡。经公安局调查,认定赵甲系病理性猝死。另查明,李某某于2010年10月26日至2010年11月26日雇佣陈某为其玩网络游戏大话西游挣取武器装备,并给付800元的劳动报酬。赵甲晕倒在李某某家的洗手间时,李某某家的电脑显示的是游戏画面,当时李某某家的其他人并未玩游戏。证人陈某提供证言,“赵甲说,李某某答应请他吃饭,在挣了钱之后。关于报酬这事,赵甲没提过。”
原告赵某某与陈某某认为被告李某某雇佣赵甲为其玩网络游戏营利,李某某与赵甲之间形成雇佣关系。赵甲因玩网络游戏死亡,被告李某某对赵甲的死亡负有责任,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李某某赔偿医疗费、交通费、丧葬费、误工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失费等共计221585.46元。
【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二原告主张其子赵甲与被告李某某之间形成雇佣关系,因原告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不予以支持。但是原告之子赵甲帮助李某某玩游戏,尽管还没有取得收益,仍应认定赵甲与李某某之间构成帮工关系。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原告主张赵甲的死亡与赵甲帮助李某某玩网络游戏之间有因果关系,因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帮工活动与赵甲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原告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综合考虑本案的具体情况,本院认定被告李某某分担赵甲死亡的部分损失。关于损失的具体数额,本院将结合被告李某某的经济能力酌情予以确定。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李某某补偿原告赵某某、陈某某医疗费、交通费、丧葬费、误工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失费等各项损失三万元。
一审法院判决后,原告赵某某与陈某某坚持认为被告李某某应对赵甲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请求二审法院予以改判或者发回重审。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赵甲的死亡是包括本案双方当事人在内的所有人不愿看到的结果。本院对于不幸的发生亦深感痛惜,对于赵某某、陈某某夫妇的境遇表示深切的同情和慰问。面对本案中的悲剧,本院同赵某某、陈某某夫妇的心情一样沉重。但依法办案是法院的职责所在,本院不得不在分析本案法律关系的基础上,根据现有证据严格依照法律规定作出裁判。本案上诉的争议焦点在于赵甲死亡原因的认定及李某某是否应当对赵甲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首先,关于赵甲死亡原因的认定问题,即赵甲的猝死与李某某玩网络游戏营利的行为是否具有因果关系。本案系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从侵权法律关系角度,需要考察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受害人对此应当承担举证责任。上诉人赵某某、陈某某上诉认为赵甲的死亡与长时间极少休息的操作电脑游戏有因果关系。但是,公安机关的调查结论显示赵甲系病理性猝死,双方当事人对此也均予认可。一方面,仅仅根据赵甲先前的健康状况即推定本案中的因果关系存在,显然于法无据;另一方面,赵甲的尸体现已火化,亦未解剖,在致使赵甲猝死的真正生理性疾病及该疾病是否系连续两天操作电脑游戏所导致等问题均缺乏相关科学认定的情况下,本院根据现有证据难以认定赵甲的死亡与其仅仅连续2天操作电脑游戏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其次,关于李某某是否应当对赵甲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问题。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及证人陈某的证言,原审法院认定赵甲与李某某构成帮工关系合法有据,本院对此予以确认。上诉人赵某某、陈某某上诉认为李某某应当根据帮工关系对赵甲的死亡承担22万余元的赔偿责任。但是依法规定,帮工人系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本案无法确认赵甲的死亡与帮工活动存在因果关系,故李某某不需承担赔偿责任。但原审法院考虑到事发场所及赵甲确曾帮李某某玩网络游戏等实际情况,依公平原则判决李某某承担3万元的补偿责任并无不妥,数额酌定并无不当之处,本院对此予以维持。
二审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评析】
本案关键在于被告李某某与死者赵甲之间关系的认定。纵观本案案情,赵甲在李某某家帮忙打游戏可能构成雇工或者帮工行为。雇工与帮工均系为他人提供劳务,但二者之间存在明显区别,具体可从以下四个方面来分析:
1.主观目的方面。雇佣关系中,雇工通常是为了追求劳务收入而提供劳务,其主观目的追求的是经济价值;而帮工关系中,帮工向被帮工人提供劳务一般是基于道义、情感等方面的因素,其追求的是社会价值,更多体现的是人与人之间的情感互助。
2.劳务报酬方面。雇佣关系中,双方常常对劳务报酬有较为明确的约定,或是在劳务之前先行约定,或是劳务完成后按行业习惯支付,有的是按件计酬,有的是按时计酬。而帮工关系中,双方没有对劳务报酬作约定,通常是帮工活动结束之后象征性地给付,以示谢意。
3.劳务性质方面。雇佣关系中,劳务者从事的是其日常业务,很多是依靠从事此业务维持生计,而且雇工向雇主提供劳务通常是一个较长时间才能完成的工作,很多还需要较多的人员共同劳动才能完成。帮工关系中,帮工大多是处理临时劳务,帮工人对被帮工人的帮助行为短时间范围内即可完成,而且完成的大多是工作项目中的一个方面或一个小的组成部分。
4.人身关系方面。雇佣关系中,双方的地位不平等,具有支配与服从关系。雇主必须为雇工提供合理的劳务条件和安全保障,同时对其工作进行监督管理,雇工则听从雇主的安排,按照其要求进行劳动。帮工关系中,帮工人与被帮工人之间不存在支配与被支配关系,他们是一种协作关系,是为了更好地完成工作内容,帮工人不受事主的管理和约束。
本案中,二原告认为被告李某某与赵甲之间系雇佣关系,但是没有任何证据。笔者认为,可以比照陈某的情况来进行分析。李某某于2010年10月26日至2010年11月26日雇佣陈某为其玩网络游戏大话西游挣取武器装备,每月给付800元的劳动报酬,并且提供吃住。显然,陈某在李某某家打游戏,是为了取得报酬,而且对于报酬数额和取得方式,二人事先达成协议,事后也依照该协议执行。陈某为李某某打游戏,时间长达1个月,在这段时间内陈某还在李某某家中吃住,由此可见陈某对李某某有人身依附关系,陈某处于被支配地位。陈某与李某某的关系,属于典型的雇佣关系。反观赵甲,其与李某某并未订立任何书面协议,也未有关于劳务报酬数额及给付方式的约定。依据证人陈某的证言——“赵甲说,李某某答应请他吃饭,在挣了钱之后。关于报酬这事,赵甲没提过。”由此可见,只是李某某承诺假设营利后给予赵甲一定报酬。赵甲与李某某之间显然不属于雇佣关系,而是帮工关系。
至于赵甲死亡原因的认定,二审判决有极为详尽的论述,此处不再赘述。下面仅就帮工人受害的责任承担做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依据二审法院的认定,赵甲的死亡与帮工行为并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所以李某某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对于赵甲的死亡,根据法庭查明事实,赵甲晕倒在李某某家的洗手间时,李某某家的电脑显示的是游戏画面,当时李某某家的其他人并未玩游戏。考虑到事发场所及赵甲的确曾帮李某某玩网络游戏等实际情况,故依公平原则判决李某某承担3万元的补偿责任。
关键词: 从“帮打游戏猝死案件”看雇工与帮工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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