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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权人有权选择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内优先赔偿

作者:    时间:2016/8/14    浏览:960次

  【案情介绍】
   
  原告张某父、屈某系受害人张某之父母。2009年5月6日19时20分,被告鲁某某雇佣的驾驶员向某某驾驶陕G05557号大货车行至312国道1360km+900m处时,恰逢同向张某无证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超越其前方骑自行车人变更车道,向某某避让不及致两车相撞,张某经抢救无效死亡。该起事故经商洛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商州大队认定,向某某与张某负事故同等责任。陕G05557号货车系被告鲁某某所有,车辆挂靠于被告旬阳县龙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旬阳支公司投保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其中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限额为100000元,不计免赔,保险期限均自2008年5月22日起至2009年5月21日止。事故发生后,被告鲁某某已垫付原告各项费用共101377.50元。
  二原告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三被告共同赔偿张某父死亡赔偿金、医疗费、处理丧事误工费、丧葬费、财产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06077.75元。
被告鲁某某、旬阳县龙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辩称,被告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应由保险公司首先在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被告已经垫付原告的费用,原告应当返还,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在交强险内优先赔偿。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旬阳支公司辩称,同意在交强险内赔偿,交强险内应首先就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进行赔偿,如有剩余才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内按照保险条款约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

  【法院审判】

  商洛市商州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鲁某某作为车辆所有人和肇事驾驶员的雇主,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其车辆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旬阳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应由保险公司首先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超出交强险限额部分在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限额内替代鲁某某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应核算确定总计291936元,原告及被告鲁某某、旬阳县龙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均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限额内优先赔偿,应予支持。上述赔偿数额中,首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113400.50元,剩余178535.50元,由鲁某某赔偿50%为89267.75元,未超出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限额,应由保险公司替代鲁某某赔偿。鲁某某已垫付原告101377.50元,原告在收到保险公司赔款后应予返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法院判决:一、原告张某父、屈某各项经济损失27693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合计291936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旬阳支公司在陕G05557号车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113400.50元,在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限额内赔偿89267.75元,限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二、二原告在收到保险公司赔款后,返还被告鲁某某101377.50元。三、驳回二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旬阳支公司已自动履行判决。

  【案件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当事人能否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内优先赔偿。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规定,交强险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合计122000元。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而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中,精神损害抚慰金基本上均在保险合同中被列为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的损失和费用。司法实践中,在交强险死亡伤残限额内足以满足受害人各项赔偿项目请求的情况下,不产生争议,但在所有赔偿项目的数额不能满足的情况下,则产生了分歧,保险公司往往主张应就其他项目足额赔偿后,再考虑精神损害抚慰金,而被保险人及受害人则主张优先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或按各项目的数额比例在交强险限额内分摊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原告及交强险被保险人均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内优先赔偿,应予支持。其理由在于:1、在交强险合同条款中,以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中都没有规定交强险中应赔偿项目的赔偿顺序,可以理解为所有项目的顺序是平等的,那么被保险人要求保险公司对其中任何一项赔偿要求进行理赔都具有法律依据。既然交强险合同条款中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约定,则被保险人依合同约定要求优先赔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合法有据。2、交强险合同和条款属于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当保险人与保险公司因条款内容理解发生争议时,依照《合同法》和《保险法》的规定,应作出有利于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而不利于保险公司的解释,即精神损害抚慰金可要求优先赔付。因此人民法院判决本案精神损害抚慰金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内优先赔付,依据充分,是合理的。

关键词: 请求权人有权选择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内优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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