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驾车致妻子受伤保险公司是否免赔
作者:吕修来 时间:2016/8/15 浏览:852次
【案情介绍】
徐某与赵某系夫妻关系,二人有一辆小轿车。徐某就该车辆向某财产保险公司投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合同中有条款约定:“被保险车造成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人身伤亡的,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某日,徐某驾车与妻子赵某郊游时不慎单方肇事,致赵某左腿骨折。交管部门认定属意外交通事故,徐某负全责。事后,徐某多次要求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以上述约定为由抗辩免赔。
【案件评析】
本案看似是一起简单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但却较为典型,在司法实践中常有类似案件的发生。笔者认为,根据《保险法》第17条的相关规定,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签订合同时使用了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对合同中免责条款的约定,保险公司应履行明示、告知义务,否则免责事由对被保险人不产生法律效力。就本案而言,保险公司应理赔赵某的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相关损失。理由如下:
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属于依法强制购买的保险,具有强制性和公益性,其根本目的在于为受害人提供及时、便捷的基本赔偿保障,以维护公民的身体健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因此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对受害人赵某承担赔偿义务。
二、《保险法》第17条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据此,徐某与保险公司所签订的保险合同使用的是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对上述免责条款保险公司应向投保人徐某履行明确告知并说明义务,否则不产生法律效力。
现行保险法律实务中保险人通常会以下列方式证明其已对免责条款进行了明确的说明:在投保单的抬头打印特别提示,提示投保人详细阅读背面的保险条款,并特别注意有关责任免除内容;在投保单的背面印有条款,其中对责任免除条款以加粗字体或其他方式做出醒目标识,以与其他条款加以区别;在投保单的小角设置“投保人声明栏”,声明保险人已对保险条款(包括免责条款)向投保人作了明确说明,投保人已充分理解,并同意以此为内容与保险人签订合同,应有投保人的签名。本案,反映不出保险公司已正确履行上述义务,故免责条款不生效力。
三、本案,保险公司将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排除在范围之外,目的本是为了防止家庭成员之间骗保。但本案交管部门已做出认定纯属意外交通事故,徐某主观上不是故意,因此也就不存在丈夫拿妻子的生命健康作筹码换取保险金的可能性。同时第三者责任险的目的旨在确保第三者因交通事故受到损害时能够从保险人处获得及时救济,在现行法律、行政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保险格式条款将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排除在外,有缩小第三人范围之嫌,有悖公平合理的民商原则。
综上,保险公司应向赵某作出适当的理赔。
关键词: 丈夫驾车致妻子受伤保险公司是否免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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