倒卖境外游戏账号 认定非法交易不支持
作者:黄红梅 时间:2017/3/10 浏览:905次
【简要案情】
原告:李甲某,男,1978年12月11日生,汉族。
被告:李乙某,男,1972年3月9日生,朝鲜族。
2009年10月份,原告通过网络与被告进行了韩国“天堂”网络游戏账号(附配套银行证书)买卖交易。原告将交易款通过汇款和现金等方式分次向被告给付399万元韩币及3600元人民币。原告通过网络邮件方式将游戏账号(附配套银行证书)与被告完成交易后,又将上述游戏账号(附配套银行证书)卖给他人,并从中获利。因该网络游戏账号申请只能由韩国藉身份证申请注册,而流入我国的该类网游账号大多系盗用韩国籍身份信息申请注册,一经被盗用人发现并向游戏监管公司申请封号后,该网游账号将无法登陆使用,并因此导致原使用人丧失账号内虚拟资产。原、被告在最后一笔交易完成后,因交易账号冻结,致使原告无法转卖获利,故原告于2009年11月21日找到被告并达成赔偿协议,协议约定由被告赔偿原告因账号被冻结的财产损失399万元韩币。因被告未向原告支付此款,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财产损失399万元韩币。
被告辩称,原告所诉交易事实基本属实。本案纠纷发生前,原、被告曾发生过几次租赁交易,当时交易都比较顺利,没有发生纠纷。被告通过韩国朋友专门向被告提供韩国“天堂”网络游戏账号(附配套银行证书)。由于后来提供的网游账号是系盗用韩国籍身份信息申请注册,经被盗用人发现后,被盗用人向游戏监管公司申请封号,故导致原、被告交易账号无法使用。2009年11月21日,原告持自己草拟的欠条找到被告,要求被告在欠条上签字,考虑到交易账号被封,原告确实受到损失,就同意退还已收到的租赁费,故被告在欠条上签署了“李乙某”字样。最后一笔交易中,原告向被告支付的交易费用不足200万韩币,故对原告现主张数额不予认可。因原告与刘世星系合伙关系,整个交易过程都由刘世星进行操作,被告已经向原告的合伙人刘世星分3次退还了4万元人民币,通过被告亲属崔京国向原告退还现金7000元。故原告现应向刘世星主张损失,遂拒绝赔付。
【法院审判】
延吉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通过网络与进行韩国“天堂”网络游戏账号(附配套银行证书)的买卖交易行为,交易标的物为盗用他人身份信息注册申请而来,原告在从被告处交易取得交易标的物后再行转卖获利的行为,一旦经被盗用人发现并向游戏监管公司申请封号后,将导致该网游账号无法使用并因此使得使用人丧失账号内的虚拟资产,原、被告的此种交易行为侵害了被盗用身份信息人的合法权益,亦使得次买受人随时有丧失网游账号内虚拟资产的情形发生,故原、被告之间的交易行为已违反公序良俗,遂依法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案件评析】
吉林省延吉市是朝鲜族聚居的地方,与韩国交易往来频繁、密切,尤其随之近几年网络游戏的迅猛发展,由韩国网络游戏公司开发的“天堂”游戏深受中国网游们的喜爱,但因该游戏只能由韩国籍身份登陆,故当今网游市场交易的“天堂”网游账号很难保证其真实性和安全性,这些盗取他人身份信息注册申请的网游账号一旦由被盗用人发现盗用并向游戏监管公司申请封号后,将迫使封号前的账号使用人因此丧失账号内的虚拟资产,从而潜伏矛盾纠纷。虽然国家发布了相关的保护虚拟财产的法律法规,但无法囊括所有新问题、新情况的出现,为使自身及他人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网游需谨慎!
关键词: 倒卖境外游戏账号 认定非法交易不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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