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遥控电子秤卖米少斤两 两男子诈骗获刑

作者:华茜 顾溶熔    时间:2017/11/14    浏览:879次

  【案情简介】

  2017年2月,秦某和老乡朱某商量后,决定采取用特制电子秤卖米的方式骗取钱财。两人买来一台可以遥控改变显示称重的电子秤,再到粮油市场批发了一批50斤一包的大米,自己灌装成200斤一包。准备好后,朱某开车载着秦某和作案工具至无锡惠山区、锡山区、常州武进等地寻找作案目标。两人专门找一些地处偏僻的小饭店、工地食堂上门推销大米,并故意报低价格吸引顾客,把自己以2.4元/斤购进的大米以1.9元/斤的价格卖出,所以十分受小饭店店主欢迎。由于饭店大多没有自备秤,所以到了秤米的时候,两人做过手脚的秤就派上了用场。通常店主验秤时,只会站上去秤一下自己的体重,此时的读数是正确的,但是在秤米时,秦某就偷偷用手中的遥控器改变了读数,把实际200斤的大米变成300斤至350斤,赚取其中300元至600元的差价。“50斤一包的大米可能还有人扛得动,但是200斤一包的大米一般人是扛不动的,所以发现不了200斤和300斤的差别”,秦某和朱某利用这一特点连续作案,有的店甚至被骗了2次都没有察觉,只有个别细心的店主从食用时间长短上看出了端倪,但是因为被骗金额并不多,也没有选择报案,只是在网上和微信朋友圈吐吐槽。而正是多个店主发布的被骗经历相似,引起了警方的注意,并通过某家小吃店的视频监控找到了线索,最终抓获两名被告人。经查明,在2017年2月至3月间,秦某和朱某连续作案14次,共计骗得7129元。

  【审判结果】

  惠山区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秦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判处朱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电子秤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裁判说理】

  法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朱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均可从轻处罚。

  【法官评析】

  该案的诈骗手法并不高明,如果加以留心还是可以看出端倪。首先,被告人大米的售价远低于市场价格,而且还上门来推销兜售,这明显不符合常理;其次,通常大米的规格多为50斤一包,而被告人出售的都是称重300斤或350斤一包的,使被害人无法通过手感来辨别重量。法官提醒广大店主:最好要在店内自备量具,采购大件商品时应该自己再复秤一下;最好到正规商店购买相关物品,而不要贪图小便宜,随意购买他人上门兜售的商品。

  【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键词: 遥控电子秤卖米少斤两 两男子诈骗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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