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协议离婚时不得排除子女的法定权利
作者:曾相强 时间:2018/1/2 浏览:869次
【裁判要旨】
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不因父母婚姻关系的变更而消除。父母对子女有抚养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基本案情】
张兰与王帅于2015年6月12日登记结婚,2016年2月18日办理离婚手续。离婚同日,张兰与王帅签订离婚协议书一份,约定离婚后子女(离婚时孕期7个月)由女方抚养,抚养费由女方全部负责。男方一次性支付女方分娩期住宿费2000元、生活费3000元,另外女方分娩期的住宿费、医疗费男方凭发票支付……。2016年4月11日,张兰生育一女取名王美丽。离婚后,张兰无力独立抚养,双方就子女的抚养费协商未果,王美丽遂起诉至法院,要求王帅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至具备独立生活时止。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均不因父母婚姻关系的变更而消除。父母对子女有抚养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子女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本案中,张兰与王帅离婚时王美丽尚未出生,根据张兰和王帅双方协议,王美丽由其母亲张兰抚养,父亲王帅不支付抚养费。但父母抚养未成年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虽父母在离婚时就子女抚养问题达成了一致协议,但不能以此免除父母任何一方对子女的抚养义务,也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主张抚养费的合理要求,故王美丽有权要求其父亲王帅给付抚养费。根据原、被告的实际情况并结合当地的生活水平,判决王帅每月支付给王美丽抚养费600元至王美丽年满十八周岁时止。
【案件评析】
夫妻关系离婚后关于子女抚养费的纠纷属于常见、多发的家事纠纷。本案中,争议的焦点在于:一、双方签订的协议内容“显失公平”,明显加重女方负担的情况下,协议是否有效?二、父母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女方负担全部抚养费,王美丽是否有权利要求其父亲王帅给付抚养费?
一、离婚协议的效力。本案中,张兰和王帅自愿签订离婚协议,就子女的抚养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约定“离婚后子女由女方抚养,抚养费由女方全部负责”,从协议内容看是“显失公平”的,仅仅约定由女方抚养小孩,随同女方生活,女方负责小孩的全部抚养费,男方不承担小孩的任何费用。但是,该份协议是基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范畴,并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该离婚协议合法有效。
二、王美丽主张抚养费应当得到主张。本案中,张兰与王帅离婚时,王美丽尚未出生,根据张兰和王帅双方协议,王美丽由其母亲张兰抚养,父亲王帅不支付抚养费。父母抚养未成年子女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虽父母在离婚时就子女抚养问题达成了一致协议,但不能以此免除父母任何一方对子女的法定抚养教育义务,也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主张抚养费用或者增加抚养费用。
父母与子女之间的血缘关系、情感纽带是不可割裂的,双方应超越彼此间的情感纠葛,把维护子女的合法权益、保障其健康成长作为培养亲子关系的准则。法院在审理涉及抚养费、探视权等家事纠纷时,也应基于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依法保障儿童在成长中被抚养、教育、医疗等各项权利。(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文中均系化名)
关键词: 夫妻双方协议离婚时不得排除子女的法定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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