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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裁定没收死亡犯罪嫌疑人违法所得

作者:.    时间:2018/12/24    浏览:657次

  【裁判要旨】

  近日,吕梁市中院对吕梁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的没收犯罪嫌疑人李某军违法所得一案,依法裁定没收犯罪嫌疑人李某军实施贩卖毒品犯罪所得人民币945371.15元及孳息,并上缴国库。本案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实施后,我省第一起因犯罪嫌疑人死亡而进入诉讼程序的没收违法所得申请案件。

  【法院审理】
   
  经审理查明,犯罪嫌疑人李某军实施了贩卖毒品犯罪,检察机关冻结的李某军名下银行账户内资金人民币945371.15元属于李某军实施贩卖毒品犯罪所得。2015年9月至2016年11月,犯罪嫌疑人李某军多次租用范某飞(另案处理)所驾驶车辆,在柳林县城,石楼县裴沟、乔子头一带,向石楼籍贩毒人员刘某鹏、梁某军(均另案处理)以每克65元至70元的价格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4万余克。所购毒品经分装后,以每克120元至150元的价格非法转手倒卖给柳林籍贩毒人员张某昌、冯某平、刘某生、陈某爱、张某亮(均另案处理)等人。在毒品交易过程中,李某军利用其于2010年3月23日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林县支行办理的银行卡账户,直接收取冯某平等人转账过来的购毒款,并将倒卖给其他贩毒人员所得的毒资通过银行转账或现存方式存入该银行账户。截至该银行账户于2017年6月9日被公安机关冻结时,内存本金数额为人民币945371.15元,后经检察机关、法院续冻至2019年6月5日。

  在诉讼过程中,吕梁市中院严格依照刑诉法规定,为保障利害关系人的诉讼权利,于2018年5月4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公告,并在最高人民法院官方网站刊登、发布公告内容。公告期间内,利害关系人李某军的近亲属均未申请参加诉讼。公告期满后,吕梁市中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开庭审理了本案,并作出如上裁定。一审宣判后,利害关系人未提出上诉,检察机关未提出抗诉。

  【法官说法】

  对死亡、逃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违法所得进行没收,是新修订刑事诉讼法增设的一项特别程序。该程序主要解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为逃匿、死亡导致司法机关对涉案赃款赃物无法追缴的难题,特别是在打击贪污贿赂、毒品犯罪等财产型犯罪中,避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过逃匿、死亡等方式保全其犯罪所得具有重大意义。

关键词: 法院裁定没收死亡犯罪嫌疑人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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