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如何处理?
作者:管理员 时间:2015/12/29 浏览:966次
案情简介:
张XX与李XX于2010年1月6日签订了关于李XX名下宅基地的使用权和收益权转让给张XX的协议,价格为30万元,后张XX得知此合同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无效,遂张XX起诉李XX请求确认合同无效,返还其支付的30万元价款。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双方于2010年1月6日签订的协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3条禁止性规定,该协议无效,无效的合同自始没有约束力,为此张XX要求确认该协议无效的请求,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8条之规定,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条第1款第5项、第58条之规定,确认原被告于2010年1月6日所签协议无效,李XX返还原告张XX剩余价款。
案例分析:
原告律师认为,双方与2010年1月6日签订的协议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请求法院根据合同法第52条之规定确认合同无效,同时要求被告返还剩余未返还的价款15万元。
被告律师认为,合同属于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所签订的,故合同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笔者认为,根据合同法第52条第五项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3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该条款属于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故符合合同法第52条所规定的无效情形。综上,虽然双方当事人基于意思自治签订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但是该合同不能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否则为无效合同,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8条之规定,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最后,笔者建议当事人在签订合同之前应当审查合同约定的内容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但是,往往是否违反行政法规当事人并不清楚,当事人在签订合同尤其是重要的合同之前最好向专业人士咨询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免以后产生合同纠纷给您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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