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履行分期给付义务可申请全额执行?
作者:管理员 时间:2015/12/29 浏览:1013次
[案情简介]
原告某市某修配厂与被告萍乡市某汽车公司因汽车空调买卖合同业务往来多年,至2008年底,被告累计欠原告货款计人民币250200元,双方在2009年3月6日签订了协议。协议签订后,被告累计支付给原告21000元,实欠原告货款229200元。由于在履行协议中情况发生变故,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支付货款229200元。在审理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被告萍乡市某汽车公司欠原告某市某修配厂货款229200元,被告在2009年7月、8月、9月的每月最后一天前各还4万元给原告,2009年10月的最后一天前还49200元给原告,余款6万元在2010年6月1日前还清。但被告某汽车公司在2009年7月底就未还款,原告就此申请法院执行。
[案情分析]
原告能否就调解协议中的全部货款229200元申请执行?
第一种意见认为,原、被告双方在调解协议中约定:在2009年7月、8月、9月的每月最后一天前各还4万元给原告,2009年10月的最后一天前还49200元给原告,余款6万元在2010年6月1日前还清。现被告在7月底未支付4万元,原告只能申请执行被告支付4万元。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在7月底未履行第一次4万元的付款义务,原告可以就全部货款229200申请强制执行。
[律师评析]
被告在7月底未履行第一次4万元的付款义务,原告可以就全部货款229200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主持下达成的民事调解书,既是原、被告双方的合意,具有法律效力,又是人民法院予以批准的证明,也是当事人遵照执行的根据。被告在2009年7月底前没有还款,是违反了民事调解书中的行为,原告就此部分申请强制执行,双方未有异议。但被告的这种违约行为,对还款期限为2009年8月、9月、10月和2010年6月1日的义务而言,被告已经以他的行为表明,在履行期限到来前,将不履行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故,原告可以就全部货款申请强制执行。如果不允许原告就全部货款申请强制执行,让其坐等履行期限届至时才来救济,被告有可能隐藏、转移财产,等到法院执行时,被告已经无财产可供执行。既不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不利于督促当事人履行法院的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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